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是否提出过申请或者要求;(4)申请或者要求的时间及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5)申请的答复是否有法律规定的期限;(6)行政机关是否就申请做过有关的答复等。 在行政诉讼的审查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但在不作为诉讼的起诉中,起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初步立案证据,以证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事实。如果证明材料不足,而难以进行审查判断的,应该将起诉状退还起诉人,说明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要求起诉人予以补正。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事实不存在或者行政机关已向起诉人做过有关答复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 三、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 合法、及时地审结行政诉讼案件,是行政诉讼的关键环节。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为体现人民法院的公正性,化解“官”民矛盾,避免群体性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起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应在自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材料;提供存在合法事由或者正当理由的证据及依据,并允许起诉人、第三人阅卷,了解被告的答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材料等。如果被告愈期不作答辩,不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视为其没有证据,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诉讼案件无论是在性质上,还是在形式上都与积极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同,因此,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起诉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即起诉人是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起诉人即行政相对人是否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或者要求,包括申请的形式和时间。(1)依法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的,是否提出过书面申请;(2)提出申请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3)申请是否通过法定程序提出;(4)提出申请的具体时间等。 3、行政相对人的诉讼内容。主要包括:(1)起诉的内容是否属于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2)起诉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4、被起诉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法定职权或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特定的行政管理职能。 5、审查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据以不作为的全部事实、证据和依据。 6、审查认定行政机关是否有不履行、拖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首先要查明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期限,没有法定期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合理期限,然后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在这一期限内作出过具体行政行为;最后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不履行、拖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确认与判定行政违法的一个主要标准,就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职务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职务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四、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与执行 因行政机关本身或其工作人员的原因而产生的行政不作为,以及行政机关没有法定审批权或批准权,按规定应往上级行政机关予以报送而未报送,并由自己行使了审查权,由此产生的不作为,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被告有不履行、拖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成立,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令该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这里所谓之期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如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基于另一个行政机关或者非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包括原告自身不符合法定条件等原因产生的,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基于外部原因产生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认定后,应当向原告说明情况,动员原告撤回起诉。如果原告坚持不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对该不作为行为给予维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基于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则对这类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仍须根据事实及法律、法规之规定,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判决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反之,则应根据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行政相对人的执行情况,依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对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必须执行判决内容。对行政机关拖延履行或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并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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