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查账时发现账目中记明曾送给B单位的陈某2000元人民币。侦查人员在向A公司的会计和业务员核实后,便传讯陈某。审讯中侦查人员采用了威胁、引诱的手段,陈某被迫承认受贿2000元人民币。而实际情况是,帐目中的这一笔支出是会计为掩饰短款问题,与业务员合谋后所写,根本没有向陈某行贿一事。陈某交待事实与A公司会计、业务员一致,完全是在逼供、诱供的情况下,“顺杆爬”的结果。与上述由证到供情况相反,在由供到证情况下,根据口供提取的其他证据则一般比较可靠。如某案中,李某供述曾收受A公司所送瑞士梅花表一只,松下录放机一台,侦查人员根据李某供述,到A公司和李某家中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物证。本案中,由于侦查人员在李某供述之前并不掌握李某与A公司的关系,也不清楚李某家中物品情况,所以无法进行诱供,口供的真实性就比较强。由以上两案可知,以口供来突破案件,其办案效果也是比较好的。
[1]参见樊崇义、陈永生:《论反贪侦查模式的转换》,载《检察日报》2000年2月2日第3版。 [2]参见[英]斯蒂芬.莫尔著,李峰等译:《权力与腐败》,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232页。 [3]参见劲锷编著:《CIA与KGB—美苏国家安全机构纵览》,金城出版社1991年版,第166页。 [4]同前,第167页。 [5]参见[美]弗雷德.英博著,何家弘等译:《审讯与供述》,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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