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以程序为依托进行思考,决不能随意省略或扭曲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诉讼程序。其次,要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程序规范的法官予以严厉的处罚,直至剥夺其审判权。与此同时,应减低对裁判结果正确性的过分苛求,废除错案追究制度。“须知司法是一种有时间和资源限制的工作,它必须遵循法律的正当程序,它不允许当事人无休止地将案件一遍又一遍地提交给法院。甚至可以说,一定程度的错案率是一个良好的司法制度下的自然现象。在实体上实现完全的公正毕竟是我们人类的能力所不可及的。”[6]第三,强化当庭宣判,把裁判文书质量作为考核法官业务能力的硬指标,努力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作为公平与正义载体的判决书,在其中说明理由是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判决书应当是内在程序与外在程序的综合体,既要说明诉讼程序进行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又要说明法官在事实与结论之间所作的法律推理过程。这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项要求,否则,司法程序缺乏一个完美的结局。[7] [1]参见《人民司法》2002年第3期第38页。 [2] 参见罗书平:《裁判文书与诉讼证据》刊于2002年第5期《法律适用》 [3] 参见肖建国:《民事程序价值论》第120页 [4]参见肖建国:《民事程序价值论》第158-165页 [5]参见黄学忠:《审判长选任制度若干问题检讨》 [6]参见贺卫方:《法律职业化的方法基础》刊于2002年4月1日《人民法院报》 [7]参见蒋惠岭:《论司法的程序性与司法改革》刊于《人民司法》1999年第7期
(作者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0527-4366344 邮编2238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