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等情形也可能成为不解之谜。笔者认为,在我国庭审改革之后,由于法官认定案件证据的过程都集中在开庭审判阶段,而且控辩双方对抗性的增强势必造成在庭审中对侦查阶段的某些情形更易产生针锋相对的分歧,如果警察不能出庭作证,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就很难完整进行。再次,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施行的《刑事诉讼规则》第343条明确规定:“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的,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实际上已经肯定了警察作证的适格性。鉴于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存在的种种弊端,警察出庭作证应予推行,肯定警察的证人资格在我国也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姚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吴丹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① 姚莉、李力:《刑事审判中的证据引出规则》,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① (台湾地区)刁荣华主编:《比较刑事证据法各论》,台湾汉林出版社1984年版,第163页。 ②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页。 ③ John A. Andrews and Michael Hirst, Andrews&Hirst On Criminal Evidence, Sweet &Maxwell, 1997 , p.252. ④ Andrew Choo, Evidence, Text and Materials, Addison Wesley Longman, 1998, p.87. ⑤ 在许多国家,享有拒证权的证人没有作证的义务,详细的论述参看本文第七章,以及拙作:《透视证人拒证权的价值理念》,载《律师世界》,2001年第9期。 ① 宋春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2期。 ② 如2001年8月7日,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述伟故意杀妻案中,最有力的证据就是来自7岁女儿张丹的证言。法院采纳其证言的理由是“张丹虽然年幼,但其证言意识表达清楚、完整,从证实内容上看,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见《楚天都市报》2001年9月20日第11版报道《7岁女儿出庭举证》。 ③ John W. Strong, ed., McCormick on Evidence ,West Publishing Co., 5th ed., 1999,p269. ④ I. H. Dennis, The Law of Evidence, London Sweet &Maxwell, 1999, p419. ⑤ 欧阳涛等:《英美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94页。 ① 曹盛林:《证人证言之比较》,载《国外法学》1986年第1期,第22页。 ② 参看王少华、冯兆蕙:《刑事诉讼证人资格探究》,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6期。 ③ 田平安:《证人证言初论》,载《诉讼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④ (台湾地区)刁荣华主编:《比较刑事证据法各论》,台湾汉林出版社1984年版,第163页。 ⑤ [日] 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学》,刘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230页。 ⑥ 卞建林译:《美国刑事诉讼规则与联邦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页。 ⑦ 参看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赴英考察报告,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3页。 ① 龙宗智:《中国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现状评析》,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1期。 ② (台湾地区)陈朴生:《刑事证据法》,三民书局1979年第3版,第93页。
原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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