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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完善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立案的若干建议      ★★★ 【字体: 】  
对完善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立案的若干建议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5:12:56   点击数:[]    

诉,但最高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不能再行提起再审之诉。
  五、民事再审案件诉讼费的收取
  1999年6月19日最高法院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实践证明,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收取诉讼费,较好解决了有些当事人虽对一审裁判有意见,但为了不交纳上诉费故意不上诉,待裁判生效后申请再审;或当事人不负责地到处申诉,滥用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故笔者建议最高法院可作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按相关规定预交诉讼费用。经过人民法院再审,如果申诉人败诉,预交的诉讼费用不予退还;如果申诉人胜诉,则将再审预交的诉讼费和原来一审、二审不应承担的诉讼费,退还给再审申请人。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转自: 声 明: 本论文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来信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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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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