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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普森的“血手”与河北省高院“留有余地”的死刑判决      ★★★ 【字体: 】  
辛普森的“血手”与河北省高院“留有余地”的死刑判决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5:12:40   点击数:[]    

安机关的现场勘查报告和现场录像看没有记载有关内容,也没有现场提取物证的照片,公安机关只是在审判过程中说明是在案发现场的出租车内提取的。被告人一方辩解说烟头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看守所被提取的,而公安机关却无有力证据证明烟头是在现场提取的,说明公安机关的取证是有缺陷的,这种重大失误会导致诉讼的严重障碍,使得法院在判决中也难以进行充分的说理。同时,对烟头所作的鉴定是在1994年8月23日,证明烟头上唾液为“A型,与被告人之一的杨士亮血型、唾液一致,但这时被告人均未被抓,他们的血型鉴定又是从何而来?
  除了上述两个关键证据的重大缺陷外,本案还有其他很多疑问,包括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为何没有采用,预审时有无刑讯逼供等。但关于凶器和烟头唾液鉴定的疑问无疑是本案中引起争议最大的问题,无论被告们是否还要继续申诉,无论最终结局如何,都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尤其是公安机关在勘查现场、审讯嫌犯、进行鉴定时,都应考虑审判程序中证据的适用、辩方的质证以及社会大众的监督问题,切不可以为破案了就大功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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