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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席审判中的证据认定应该慎重      ★★★ 【字体: 】  
缺席审判中的证据认定应该慎重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5:10:01   点击数:[]    

告未到庭的缺席审判。因为《规定》第七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本案被告根本就没有答辩、没有参加庭审,哪来认可?
  综上,如果凡是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案件中,对原告所举证据都以“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为由予以认定,而不去对具体案件、具体证据进行具体分析,那么,因法官工作不细心、对当事人不负责而造成错案是难免的了。在经济不发达、欠发达的地区,当事人的文化素质、法律素质还相对比较低,诉讼意识还不强。如果法官一味机械地就案办案,脱离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只注重案件的所谓法律效果而不去关注案件的社会效果;那么,当事人不满意法院判决而上访告状就是无法避免的了。而要将“司法为民”落实在实处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所以,笔者敬请我们的法官要慎对缺席判决中的认证。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院
  联系电话:0563--2515685
  电邮:lus3030685@yahoo.com.com
                          


转自: 声 明: 本论文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来信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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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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