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经济法
   论经济法的精神      ★★★ 【字体: 】  
论经济法的精神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5:57:05   点击数:[]    

利益不但是一种空谈,而且极易被政治国家随意利用,成为侵蚀个人利益的借口。从一个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基本要素分析,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较低的失业率、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等应当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基本内容。而经济法的目的与这些利益目标完全契合。其中经济秩序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也是经济法在维护社会经济利益方面的首选目标。因为秩序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之必须,是社会赖于存在的基础。经济活动是人类为满足自身生存需要必须从事的自然活动。但无论是生产、交换、分配、或竞争,都应当是在一定的秩序下进行,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否则经济秩序就会受到破坏,人类社会的再生产就无法正常进行。经济秩序的重要性,决定了不仅经济法将其作为自己维护的对象或追求的目标,而且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的刑法也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作为一项重要内容[15]。经济法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价值取向,反映了法的秩序价值。从经济法发展的历史来看,通过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以维护竞争秩序,通过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制止伪劣产品以规范公平交易秩序,通过制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以及通过规范劳动力市场以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公平的分配秩序等,都反映了经济法在社会经济秩序方面的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立法实践和具体制度表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始终是经济法的一个精神和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首要特征。
  当然,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必须通过对具体经济行为的规制来实现。这是因为公共利益既是一种整体利益,有具体的表现形式,又是个体利益的总和,只有通过具体的经济行为或经济关系才能体现。从第一种表现形式看,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经济秩序、公共财产和宏观经济环境等,人们多将这一意义上的公共利益称为国家利益。而第二种社会公共利益则表现为具体的利益冲突,如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冲突、经营者和消费者、企业和劳动者等之间的冲突等。正如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一样,在许多情况下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都是个体利益,破坏的社会关系形式上也是个体之间的关系,但由于这种关系与社会秩序有着紧密联系,已经超出了个体利益的范畴上升为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社会关系,所以侵犯个体利益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危害了社会利益。刑法所维护的社会利益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实际是以个体利益和个体社会关系为表现形式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关系(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经济法也是如此。从形式上看,垄断、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和劳动者权益及其它妨害市场秩序的行为似乎侵犯的都是具体个人或经济组织的利益,所产生的经营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与分配关系似乎也都是个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与社会公共利益没有直接的联系。而且,从形式看,这些经济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似乎也是平等的,其利益完全可以通过自行设置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平衡。但是,以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为代表的经济行为侵害的不单是个体者的利益,同时包含着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由这些行为产生的经济关系也不单纯是个体者之间的关系,而是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只有通过对那些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个体经济行为的规制和对个体利益的保护来才能实现。
  三、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
  凯恩斯经济理论的问世,使社会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共同作用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国家干预是国家从社会经济利益出发,采用一定手段主动介入市场的一种活动。国家干预的法律基础取决于立法机关对国家与市场关系的认识水平和立法水平,即国家是否需要干预,通过何种手段,由哪个机关进行干预,首先由立法机关决定。而从直接行使国家干预权的角度看,因为立法权和司法权都不具备主动介入社会生活的特征,只有行政权才能主动介入和干预社会生活,所以,国家干预实际主要是政府干预,亦即行政权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法也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即经济法以法律形式授权政府可以也应当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从而使得政府能以合法形式介入市场。首先,依法行政原则决定了政府干预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否则,这种干预就是非法。经济法是在行政权被严格限制的法治条件下,授权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部门。在此之前,十八、十九世纪确立的民主宪政制度已经使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制约,依法行政成为行政机关管理社会最基本的原则。“一切被授予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16]使人们对授予公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倍加小心。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自然秩序的观念几乎统治着包括经济领域的所有社会领域,经济人完全理性的认识排除了国家在市场中的作用,人们以为,国家只需提供一定的法律制度,市场便能自动保持一个良好的自然秩序。与此相适应,法律中也排除了政府在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切经济秩序都通过市场的自发调节实现,政府职能也因此被限制到了“夜警国家”的最低程度。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后,经济危机随之频繁爆发,市场调节作用也不断失灵。对此,经济学论证了以国家干预市场的必要性,市场也在呼吁国家的介入,以恢复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增长。但市场属于市民社会领域,公权力进入不仅意味着市场中将出现一个最大的投资者和消费者,其行为要影响整个市场中的资源配置,而且意味着对市场主体市场自由的限制和某些个体经营者获利能力的降低。在宪法和行政法未授权政府可以介入市场的前提下,尽管政府进入市场是必要和合理的,而从形式上必然会破坏原有的政治秩序和法律秩序。随意的干预不仅是对法律秩序的破坏,背离了法治的原则,而且极易出现公权力的恶性膨胀,导致政府干预的失灵。所以,国家干预在市场需要和法律约束两者之间,首先应满足后者要求,服从法治的基本要求,否则,即便这种干预的实质是有效和必要的,也会因违法之嫌而招致反对。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罗斯福政府的“新政”举措从实质上看对当时美国的市场经济绝对有利,但不能就此认为反对“新政”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不是在维护法治秩序,而是纯粹的保守主义者。双方的冲突中尽管也包含着两种经济思想的冲突,但更主要的是两种法律观的冲突,是政府干预和依法行政何者优先的斗争。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以判例的形式支持了罗斯福的“新政”举措,从而使国家干预取得了合法的形式,以国家干预为特征的市场经济体制在美国才得以确立。这是判例法在对行政权制约出现疏漏的情况下政府干预和法律的冲突,而在一个成文法国家,如果事先没有经过立法程序的认可,政府直接干预市场的危险程度将无以度量。所以,经济学的论证不能同时代替法律上的论证,经济学的观点也不能直接作为政府介入经济生活的依据。政府要突破原有的法律界限对市场进行干预,必须在经济学论证的基础经过法律上的论证,取得合法地位后并以法律形式才能进行。否则,宪法秩序和法治原则将受到破坏。
  法律不应成为经济发展的羁绊,而应当是促进经济的一种内在因素。要适应市场经济对国家干预的合理需要,法律应当对政府不得干预市场的禁令适当解禁。从法律的内部分工看,宪法的主要功能是通过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对政府来说,宪法是控权法而不是授权法,或充其量只能是一种原则性的授权,仍无法使政府干预的具体行为合法化。所以,宪法不能直接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法律。行政法主要是从程序方面控制行政权以维护行政相对人利益,对政府来说,行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半道“宰客”也是抢

  • 下一篇文章:美国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的司法原则和判例——兼议中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的改革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论经济法的精神”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论经济法的精神”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 ››环境法存在何以可能
  • ››美国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的司法原...
  • ››论经济法的精神
  • ››半道“宰客”也是抢
  • ››招投标公证的尴尬
  • ››浅析区域协作执行
  • ››农地承包权的历史考察及法律问题
  • ››新的劳资关系格局中单位对职工处罚...
  • ››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划分悖论的破解—...
  • ››论经济法的精神
  • ››论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