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信息经济学视野下的司法腐败 * 内容提要:司法交易行为是指寄生在司法活动过程中的各种腐败行为或现象,依其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的演化过程,从理论上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递进层次:司法交易行为——司法腐败——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司法活动市场化——司法的制度性腐败。本文从社会信息经济学的视角剖析司法交易行为的性质及其一般运行机制,从中概括出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的基本构成体系和发展趋势,进而揭示司法腐败的规模化发展,不仅会促进司法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运作,还将导致司法活动的制度性腐败。 关键词:司法交易行为司法商品司法商人司法腐败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 TRYTODISCUSSMARKETISATIONOFJUDICIALDEALS __Thejudicialcorruptionthatanangleofinformationeconomics Abstract:Judicialdealsrefertoallkindsofcorruptdealingsinjudicialactivities.Accordingtotheirevolutionaryprocessinjudicialsystem,theycanbetheoreticallydividedintoseverallevelsasfollows:judicialdeals——judicialcorruption——marketisztionofjudicialdeals——marketisztionofjudicialactivities——corruptionofjudicialsystem.Thisarticledissectstheessenceandfunctionalmechanismofjudicialdealfromanangleofinformationeconomicstheoretically,summarizesitsbasicstructureanddevelopingtendency,thenrevealsthatjudicialcorruptiondevelopedinlargescalewouldacceleratemarket-modedistributionandfunctionofjudicialresources,andcausethecorruptionofjudicialsystem. KeyWords:judicialdealsjudicialmerchandisejudicialdealerjudicialcorruptionmarketisationofjudicialdeals ——信息经济学视野下的司法腐败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下,司法的存在状态一般可分为动态的司法活动和静态的司法制度。司法交易行为是指寄生在司法活动中的各种腐败行为或现象,依其在整个司法活动中的演化过程,从理论上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递进层次:司法交易行为——司法腐败——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司法活动市场化——司法的制度性腐败。这种层次性涵概了以下内容:司法交易行为量的积累演变为规模化的司法腐败;司法腐败的规模化形成司法交易市场,促进司法资源市场化配置;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侵蚀司法活动的正常机体,诱使司法活动产生市场化因素和性质;市场化性质的司法活动势必要求具有市场管理机制的司法制度出现,市场化性质的司法制度反过来成为司法活动市场化的制度保障;最后,司法腐败得到制度上的支持和保障,形成司法活动的制度性腐败。 这虽是一种理论上的分析与探讨,但随着司法交易行为的发展,我们如不及时整治,那么,在其特有的市场机制作用下,它将会在适合的社会土壤中结出司法腐败之恶果——公平与正义彻底沦为商品。 一、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的基本构成体系 1、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的社会基础 任何一种市场,都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信息经济的迅速发展与壮大,各种旧的社会关系在社会转型的冲击下,出现了分化、破裂、重构,各种新的社会关系在新的条件下,开始孕育、产生、确立,同时新旧社会关系之间出现交替、互换、磨合、重塑等等,这一系列繁杂的社会现象所引起的一切纷争与矛盾,在穷尽一切非法律手段后,都需要法律进行最后的调整、分配、确认、保护以及创建,由此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广阔而巨大的空间。法律及其作用由社会转型前的虚无状态,到如今几乎被置于社会的主宰地位。这一巨大的反差所引起的社会问题和矛盾是极其深刻和复杂的,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众多诉争亟待解决;2、执法者素质和执法水平参差不齐;3、立法水平有待提高;4、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崇拜权势;5、司法体制的变革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思想不协调;6、行政强权意识严重,臣民顺从思想普遍;7、公民民主意识匮乏,人格不独立。 2、司法交易行为的基本存在模式 虽然各种司法交易行为的存在形式和运行模式不尽相同,但其本质相同。因此,本文选用以下具有一般性的案件,剖析司法交易行为的基本存在模式。 某一买卖欠款纠纷案件中,有债权人甲及其利益代理人,债务人乙及其利益代理人。案件诉讼标的额为2万元(其中含利润3000元),相关的预得利益数额为4000元,案件受理费、委托律师费、交通费等法定费用数额共为2000元。该案诉至法院后,债权人甲诉讼请求的最高取得利益数额为20000+4000+2000=26000元,最低取得利益数额为20000-3000=17000元。当该案件由法官A处理时,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的情况下,存在以下几种处理结果:(1)接受甲的交易条件,满足其合法的诉讼请求,确定乙偿还数额为26000元,简称为正常处理方式。(2)在不明显违背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接受乙的交易条件,满足其不合理答辩请求,确定乙偿还数额为17000元,简称为不尽合法处理。(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调整范围内,考虑到甲、乙双方提出的交易条件,确定乙偿还给甲的数额为22000元左右。该结果使法官A既得到甲及其利益代理人的好感,也受到乙及其利益代理人的好评,皆大欢喜,简称为折衷处理方式。其中,根据法院现行管理和评价机制的规定,采用折衷处理方式的法官综合得分最高。 从社会现实看,法官选择折衷处理作为结案方式,已经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并且,这种现象已经逐渐为社会各界所认可和接受。这种结案方式究竟有多少是因司法交易行为而为,在此不好妄下结论。但不可否认,这种现象的蔓延速度和范围是惊人的。 3、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的构成要素 人类的行为要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形成特定模式的市场体系,必须有其基本的构成要素。司法交易行为的市场化形式实质上属于信息市场的范畴,可称为司法信息交易市场。 (1)司法交易行为的主体 司法交易行为的主体是指能够使案件或与案件有关的诸种司法信息和司法服务进入市场并发生交易关系的各种参与人。包括:作为卖方的案件承办人;作为买方的案件各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作为交易关系中介方的利益代理人;支持和参与具体的司法交易行为的司法监督、管理者。 (2)司法交易行为的客体 一般说来,在司法交易行为中,司法工作过程的各项工作成果(一般包括司法信息和司法信息服务两大类)都有可能转化成司法信息交易市场的客体,成为司法信息商品。司法信息商品是当事人之间发生权益让渡的媒介物,是法律信息交换关系的客观载体,没有这种载体,市场主体的意志便无法体现,从而也无法产生市场关系。 司法信息是指案件事实和与之相关的法律信息。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市场主体中的卖方基于交易目的,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地位优势,将案件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信息与知识转化为商品,即将处理案件过程中的各个步骤和内容及掌握的相关法律知识量化为货币形式。 司法信息服务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司法信息的生产者或拥有者基于交易目的,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和主观知识,向信息需求者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形式。一般而言,司法信息服务(包括法律信息服务及与司法活动相关的信息服务)转化为商品必须通过市场主体的具体行为才能完成。 (3)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的时空结构 司法交易市场的时间结构是指市场主体支配、交换客体的过程中,交易时间的连续性和间断性的有机统一,即交易的方式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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