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在外,将使其难以摆脱困境;(3)如果把自然人排除在外,则许多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无法实施破产;(4)目前世界各国大都采用了一般破产主义,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中国目前自然人破产的条件缺陷应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而不应等待万事俱备后才实施。 (四)建立破产管理人和检查人制度和设立企业重整制度。 清算组的组成是法院指定的有关行政和专业人员,缺乏监督体制,我们借鉴外国的相关制度,可以应像美国等国家一样建立债权人的代表机构,这一机构在美国称为破产信托人或破产受托人。结合我国的大陆法特征,可采用破产管理人这一名称,并针对破产管理人的运作设立专门的代表债权人会议的监察机构——检查人以确保破产管理人正确行使职权,维护债权人利益。为避免破产清算的负面影响,应设立积极的拯救制度——重整制度,以减轻社会整体对企业破产所承担的震荡。 (五) 明确国有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减少政府和政治的干预色彩。 其一,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如果是国家有偿出让的,可列入破产财产;如是国家无偿划拨的,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其二,企业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和福利设施是否应列为破产财产?企业兴办的公益事业和福利设施不应列为破产财产,如果列为破产财产,则会大大减少其价值,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其三,职工集资款应如何处理?如属借贷性质,应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如属投资行为,也应按破产债权对待。 (六)借鉴国外有关规定,完善我国破产犯罪的制度。 近年来出现了不少的破产犯罪案例,我们也应该积极的建立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期能够预防打击破产犯罪的发生。建立完整的破产犯罪的罪名体系和关于破产主体、刑罚设置,破产犯罪的立法体制。 (七)重构合理的债权确认程序,有异议的时候法院行使裁决权。 重构合理的债权审查确认程序。破产企业债权经过债权人申请,并经过清算组确认才作为合法债权,当有异议的时候行使裁决权的必然是法院。 (八)完善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相关配套的法律 我国应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法律制度的建设上,吸收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法》,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为破产企业职工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以保持社会在有序运行中的稳定 四、结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交易主体范围的扩大,我们必须制定统一的破产法法典,对与破产法的发展与完善,对于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将是十分有意义的。 总之,新的破产法典在力求范围准确、体系完整的同时,还要追求在程序上的合理、细致。因为破产程序法从一定意义上讲比破产实体法的社会影响还要大,更需要讲究其合理性与公正性。我国目前在程序法方面只有一般性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学习和引进国外的有效做法,对破产宣告程序、破产财产处理程序、债务人债务处理程序、清算人及清算程序、中止破产程序、罚则等都要有具体的细则化的规定。
论文参考资料: 1、《商法》,范健,高等教育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王新平,福建协胜律师事务所 4、试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之完善,潘宇东,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 5、《破产清算中的律师实务》,郭星亚,人民法院出版社于1996年10月出版 6、《破产案件审理程序》,许亮东,人民法院出版社于1997年6月出版。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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