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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调研报告      ★★★ 【字体: 】  
关于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调研报告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6:28:33   点击数:[]    

危机。只有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民营企业才能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尊敬和一致推崇,民营经济发展的“软环境”才能得到彻底的改善。
(三)转变行政机关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了“要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的明确要求。为此,我们就必须通过行政主体职能的转变,解决好在对民营企业服务上的“错位”和对民营企业监管上的“缺位”问题。
1、对民营企业的服务不得错位。民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行政主体的支持与帮助,而行政主体支持与帮助的方式,是要由指挥经济变为服务经济。首先,行政主体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树立发展第一、效率第一、服务第一的观念,从根本上消除“衙门”作风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特别是要严格依法行政,杜绝各种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要完善行政运行机制,严格执行公开、公正、规范的工作程序,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局部服务为全面服务、短期服务为长期服务,形成良好的为企业服务的工作机制,实现由管理型机关向服务型机关转变;要落实政务公开,全面推行办事公示制、服务承诺制、办理时限制、首问责任制、投诉反馈制、失职追究制等,建立和完善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相关制度。其次,行政主体要引导民营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其加快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以提高综合素质和企业竞争力;要帮助具有一定规模且产权多样化的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继续理顺民营企业的产权关系,还企业以真实面目,尤其要慎重清理有名无实的假企业,对挂靠双方存在产权争议的,要在认真评估资产的基础上明晰产权,据实登记,既要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又要防止对民营企业财产的侵占。第三,行政主体要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发展行业商会、协会组织,为民营企业提供包括创业辅导、信息咨询、人员培训、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法律援助等在内的各种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进程中的实际问题。此外,行政主体在强化服务职能时,也要注意克服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这也是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服务过程中,行政主体要注意防止出现两种倾向:一种是对民营企业进行过多的干预,使民营企业丧失其作为独立市场经济主体应有的“行为能力”。无论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横加干涉还是对其给予“特殊保护”,都属于不恰当的干预。另一种是与微观经济活动靠得太近,利用手中的权利经商,打压民营企业,与其争利。行政主体的这些行为一则不利于其职能的转变,二则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三则不利于营造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四则极有可能滋生各种腐败。
2、对民营企业的监管不得缺位。对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许多消极因素,行政主体只有通过管理,兴其利,抑其弊,才能促进民营经济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一方面,行政主体要严格依法行使监管职责,通过对税收、劳动保障、环境保护、产品质量、食品卫生及其他市场秩序的监管,规范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严格打击各种违法经营活动,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在监管过程中,行政主体要坚持“两先一严”的原则,即教育在先、预防在先、严肃处理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同时要改变那些骚扰性的、运动式的所谓执法检查和繁琐的、无效的所谓监督管理,树立将监管融入服务的大服务观念,建立公正、透明、长效、灵敏的监管机制。另一方面,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的目的在于纠正“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其作为经济活动规则的制定者和仲裁者,自身就应当切实履行好职责,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公正、严明,具有权威性,防止出现市场“黑哨”。特别是在《行政许可法》施行后,行政主体更要进一步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彻底改变过去重许可、轻监管的不当做法,真正将管理的重心从事前的审批许可转移到事中的监督检查和事后的纠正查处上来。
(四)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市场经济对人民法院的基本要求是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来来规范经济活动,保障市场机制的有序运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推动民营经济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中健康发展,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1、强化大局意识,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主要的市场主体,只有企业搞活,市场才能搞活;只有企业发展,经济才能发展;只有企业稳定,社会才能稳定。当前,各种与民营企业有关的疑难复杂和重大影响案件频繁出现,民营企业因民间借贷、物业管理、劳动报酬、股东权益保护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不仅会使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干扰,而且会给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此,我们要从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要求、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保障意识和效果意识,及时依法公正审理关系民营企业发展、稳定的各类案件,充分发挥法律对民营企业涉及到的各种利益关系所具有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既要有力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又要切实维护债权人、消费者、企业职工、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处理民营企业涉诉的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不但要重视个案处理的正确,而且要更加注重整体的社会价值取向、诉讼的整体效益以及党和人民群众对办案效果的评价。对于群体性纠纷,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工作上要精心组织,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注意做好各方面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或者事态扩大;要通过案件审理,“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2、树立平等观念,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对各类市场主体始终坚持在适用法律上的一律平等,这是宪法和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民营经济作为最具活力的新兴生产力,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做出了巨大贡献,为此,我们更应该树立平等保护的司法观念,依法促进其健康发展。第一,要转变传统的以国有经济为中心的观念,强化对包括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和其他经济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对待、平等保护的意识。要明确认识到,对民营企业而言,给予其平等的保护就是最有力的支持,就是最好的保护。第二,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要体现在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各个方面。不仅在工作态度上要与其他当事人平等,而且在诉讼地位、法律适用,甚至在各种强制措施采取的力度上也要与其他当事人平等,不要因为是其他经济主体就宽松对待,是民营企业就严厉处罚。工作中要严格遵循非歧视原则,始终做到中立公正,不偏不倚,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对平等保护要有正确的认识。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不是在法律框架之外提高民营企业的待遇,寻求“法外开恩”,而是在法律框架以内还民营企业应有的平等待遇。第四,要鼓励和支持一切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合法行为,创造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法制环境,通过司法手段保证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私人财产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要注意的是,在强调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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