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信托,是通过住宅贷款贷方将债权集中于信托银行托管并将收益权向第三者出售,从而以住宅贷款证券化来筹措资金,它相当于信托分类中的金钱信托。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资产证券化立法: 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院财政委员会17日初审通过《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草案》,草案共计77条条文,在财委会朝野立委无异议下,经过1个多小时即将所有条文审查完毕。财政部次长陈冲指出,本条例如能顺利立法,包括房贷、信用卡债权及汽车贷款均可证券化,信托发行受益证券,售予一般投资人。陈冲进一步说明,金融资产证券化,将可提供金融机构更多现金流量用于贷款及投资业务,也提供一般大众另一种投资的选择,而且因有抵押权,所以安全性较一般证券商品为高。目前可证券化的金融资产,包括房屋贷款约3兆元,信用卡债权约6000亿元,以及汽车贷款等债权,初期金融资产证券市场发行规模约可达4兆元。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证券化法律规定: 香港住房贷款证券化基本上是学习美国的模式,由香港特区政府通过外汇基金于1997年3月组建了香港按揭证券公司,香港按揭证券公司得到了香港特区政府的全力支持,公司董事会主席是财政司司长曾萌权,副主席是金融管理局局长,并由金融管理局提供100亿港元的备用资金作为政府信用支持.香港按揭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以募集资金,购买银行贷款进行证券化,并在适当的时候向公众出售按揭贷款证券,开辟第二市场。但由于亚洲金融危机后,各家银行惜售住房贷款,因此业务开展非常有限,目前主要从事按揭保险业务。 四韩国的证券化法律简介: 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下,韩国的金融业出现严重的问题,使整个行业笼罩在破产的阴影下,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变得非常紧迫。韩国政府顺应这一趋势,为求最大程度降低金融危机对整个社会的冲击,在1998年5月进行?资产证券化法案?的立法预告,历时仅2个多月,法案于7月份即生效。 第四节 国际清算银行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规定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92年向各国监管当局提供了一份工作文件?资产转让与证券化?,对证券化的机制、动机、影响和监管作了说明,从监管角度研究了资产证券化的一些问题。 国际清算银行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规定为核心资本占银行加权风险系数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即在核心资本一定的情况下,银行发放抵押贷款是有上限的,这也直接影响到银行对住房抵押贷款的拥有量。 第五节 我国已有的证券化试点方案简介及其探讨 96年以来,中国出现了三例资产证券化操作案例:中远、珠海高速和中集集团。中远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其北美线路的航运收入,珠海高速的基础资产是高速公路的收费,而中集集团的基础资产则是其集装箱海外应收款。但是,由于这三个案例均是海外发行,严格意义上讲,中国至今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案例。 1996年8月,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交通工具注册费和高速公路过路费为支撑,在美国成功发行了两批共2亿美元的债券。此次发行的债券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期限10年、票面利率9125%的优先级债券,发行额8500万美元;另一部分是期限12年、息票利率115%的次级债券,价值115亿美元。该债券由著名的投资银行——摩根·斯坦利承销,分别获得了Baa3和Bal的评级和3倍超额认购,发行利率高出同期美国国库券利率250个基本点和475个基本点。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进行证券化融资。 1997年,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以北美航运收入为支撑,以私募形式在美国成功发行了3亿美元的浮息票据。 2000年,深圳中集集团又率先开展了应收账款证券化业务,其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中集集团今后3年内的应收账款,这些应收账款均来自国际知名的船运公司和租赁公司。首批向荷兰银行出售的应收账款获得了穆迪、标准普尔在国际短期资金市场上的最高信用评级。 尽管没有本土化案例可寻,国内本土化努力却基本上与亚洲的证券化实践相同步。98年前后,豪升(中国)担保公司也曾分别与包括重庆特殊钢厂在内的企业和政府部门签订了证券化合作意向,后因政策和法规方面的困难未能按时实施。2000年以来,建行、工行分别向人行上报了按揭证券化计划,两家的初步计划是用各自的200亿的按揭贷款作为基础,发行按揭支持证券(MBS)。2001年4月10日,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布了其计划于2001年11月之前,以现有的有抵押的各种贷款为基础,发行不超过30亿的资产支持证券(ABS)。同时,其他三家资产管理公司也有类似的计划。另外,一些公司正在进行以应收款和基础设施未来收费为支持的信托产品的设计和操作。9月9日,金信信托发行了以当地公交车收费为依托的信托产品,似乎已经具备了未来收益证券化的雏形。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创立大有呼之欲出之势。 目前已经出现的个别信托融资产品(如深圳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信托、人福科技信托融资计划等)已经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雏形。 第六节 本章小结 上述各种模式是各自历史发展特别是法律体系形成的结果,本身并无优劣之分。中国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当然可以吸取各国发展中的经验。从中国住房金融市场的容量而言,美国模式更贴近中国证券化市场发展的方向。但就目前而言,中国需要的是引入证券化这种创新工具,需要一个开始,从简单入手,容易操作,容易把市场造就出来。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很难照搬某个模式。比较切实可行的做法是让商业银行开始,因为它们持有住房贷款,本身的信用程度又较高,管理水平也比一般的机构高,而且它们有进行证券化的需要和积极性,只要监管部门制定一定的规则,完全可以使住房贷款证券化顺利实行。而且由全国性商业银行进行住房贷款证券化,也可避免地方之争。 第三章资产证券化的运行主体 第一节 证券化流程中的各参与方及其相互关系 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创造到上市交易,其间与之发生联系的参与方有:抵押贷款的创造者,为发行抵押贷款证券而设立的中介机构(特殊目的机构),信用强化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证券承销商,金融监管机构,投资机构或投资个人。 一一级市场的参与主体 1抵押贷款的创造者 抵押贷款的创造是指购房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与之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的过程。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被称作抵押贷款的创造者。 抵押贷款的创造者主要有以下职能:负责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决定是否予以批准贷款;协助申请人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向申请人说明各项条款的含义,要承担格式合同中拟订合同一方的责任;收取月付款,负责对抵押贷款的日常管理,积累住房抵押贷款逾期违约和提前还款等方面的数据积累;批发、包装、出售抵押贷款。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应当按照操作便利、标准统一、风险分散的原则选择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用于组成抵押贷款资产池,可以按照以下标准:选择固定利率的抵押贷款,这样现金流计算简便,数量稳定;各笔抵押贷款的贷款利率、期限一致,到期期限接近,从而便于对抵押贷款进行更为合理的定价;各笔贷款在审核程序、合同条款、保险等方面符合共同标准,以降低抵押贷款集合的管理成本,减少潜在的投资风险;抵押贷款在贷款总额、借款人职业和年龄、抵押房产地域分布上不宜集中。 2贷款资金供给者 贷款资金供给者是抵押贷款融资功能的承担者,但并不等同于贷款的创造者,贷款创造者是贷款资金的最初和直接供给者,但是随着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建立,贷款创造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出售住房抵押贷款,而仅承担抵押贷款的服务功能。因此,只有抵押贷款的最终持有者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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