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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峡两岸《国家安全法》比较研究      ★★★ 【字体: 】  
海峡两岸《国家安全法》比较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26:00   点击数:[]    

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非法活动,又利于宣传、教育动员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增强同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这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卫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将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3、制定《国家安全法》是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的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我国的经济连续保持持续高速增长的良好势头,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总结十多年来我国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经济发展离不开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要保持这种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则必须坚决、有效地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如果国家安全没有保障,四化建设、改革开放就无法进行。制定《国家安全法》,把制定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对于推动国家安全工作更有效地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保护公民及境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正当活动和中外正常交往,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经过

  台湾“国家安全法”可谓是在岛内“一片谩骂声”中制定出来的。台湾当局一方面迫于国内外舆论的压力,更怕白宫新主人以台湾不取消戒严法为口实,而把“台湾关系法”放在一边,从而得不到美国的支持。另一方面又不愿意废除戒严法,企图维持现状,这样既可以对付反动势力(包括台独势力),不允许成立政党,又可以对付人民群众用军事法庭镇压群众的“骚乱”。

  1986年7月,台湾国民党中央常委12人小组研究了六项政治议题,其中一项是解决“国家安全法”的问题,准备采取分步解决的方案。即先解除戒严令,“戒严法”则仍予保留,当“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面临严重威胁时,能迅速的作出反应。同时责成有关方面研究制定“国家安全法”,将戒严制度中有关“国家安全”的规定纳入“国家安全法”。

  1986年8月,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卢加尔访问台湾时,向蒋经国提出废除“戒严法”和允许成立反对党问题时,蒋经国说,三十多年来“戒严法”对政治上的安定起到了很大的功效,现在时移势转,“戒严法”的存废我们一再初步考虑之中,不久将有一个初步结论。当时蒋经国已指定了严家淦领导的一个小组,进行“国家安全法”的研究和草拟工作。1986年12月24日“国家安全法草案”经蒋经国原则核定后,翌日,“行政院长”俞国华召开定案会议,1987年1月8日,台湾“行政院”正式通过了“国家安全法草案”,第二天见报并送交台湾“立法院”审议。

  台湾“国家安全法草案”一出笼,引起朝野诸多议论,对“草案”贬多褒少。多数意见认为,“国家安全法”名实欠称,嫌其名大而实小,还有人恐其难以担当治国安邦之重任;法学专家们认为“草案”立法技术上未臻上乘;民进党人则指责“草案”为戒严令的代替物,认为这是国民党仍再玩“换汤不换药”的政治把戏;还有些人认为,这个“草案”内容如于此,则不立也罢。因此,整个台湾地区交织成一股抨击的浪潮。

  为此,1987年3月9日,台湾“内政部长”吴伯雄发表讲话,一方面表示当局对解除戒严令的诚意,另一方面,强调台湾仍然处于动员戡乱时期,必须颁布“国家安全法”对出入境、军事管制、集会结社等事宜加以规范。1987年6月23日台湾“立法院”正式通过了“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于同年7月15日颁布施行。

  大陆《国家安全法》经过了漫长的制定过程。1983年国家安全部成立时,即组织力量酝酿研究国家安全工作的立法问题。1987年正式成立起草小组,在大量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国家安全法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国家安全部先后多次向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汇报了起草情况,得到了他们的指导和帮助。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也提出了许多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在此期间还征求了法学界一些专家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几经修改,于1990年12月将这个法律草案的送审稿正式上报国务院。之后,国务院法制局将草案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军队以及民主党派广泛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一些专家的意见,又经过多次修改,于1992年12月,《国家安全法草案》被提交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并提请同年12月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 次会议审议,1993年2月2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并公布施行。

  三、主要特点

  海峡两岸《国家安全法》由于制定的目的、立法背景等不同,故有其不同的特点。台湾“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有以下特点:

  1、它不属于“常态立法”。从台湾“国家安全法”的名称可见,即“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并非在“动员戡乱时期”才有必要,“国家”平时不“安全”,没有奠立健全的基础,到非常时期就不能肆应裕如。所以,国家安全制度“宁可备而不用,不可一日不备”,平时当着战时做,“国家”才能安如磐石,长治久安。因此,《国家安全法》应当属于国家常态立法,而无须冠以“动员戡乱时期”。

  2、它是一个“大杂烩”。从内容上看,台湾“国家安全法”总十条,无章无节。除第一条为立法宗旨,第六条、第七条为罚则,第八条、第九条为解严后,在军法机关审判的非军人的案件的处理,第十条为法律施行程序外,真正为“国家安全”实务之法条只有第二、三、四和五条,且法条的内容十分混杂,有宪法性规范,也有刑法、刑事诉讼法律规范,还有治安管理方面的内容。台湾一学者云,“这小小的东西要在国家治平的角色上挑大梁,肩干城之重任,令人颇不放心”。

  3、它具有“顽固性”和“虚伪性”。从法律的内容看,始终与中共为敌,矛头直指中共大陆,这是它的顽固性。另外,台湾当局在制定“国家安全法”时,大肆宣扬是扩大政治参与,加快民主进程,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自由,实际上对游行、集会、邮检、通信自由的规定与戒严时期一样。同时,自然是民主国家,就应当尊重民意,台湾岛内人民要求废除戒严法,回归宪法,结束戡乱时期,而台湾当局恰恰颁布了“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虽然有关出入境的规定得以“合法化”,有关主管单位的职权明确化,但有关出入境的人员、程序等并未比戒严时期放宽。

  大陆《国家安全法》与台湾“国家安全法”相比有以下特点:

  1、它属于“小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保障其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从广义上讲,包括来自外部的军事入侵、干涉和国内敌对势力以及国内敌对势力与境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进行的破坏、颠覆、暴乱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突出的表现为境外敌对势力以各种名义对我国进行政治、思想渗透和和平演变,在我国制造动乱;扶植、资助国内敌对分子进行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制造、激化民族矛盾、分裂国土、破坏祖国统一。此外,境外敌对势力利用我国改革开放之机,通过各种途径收集、窃取、刺探我国的国家秘密,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家安全法》主要是针对这些犯罪活动,作出相应的规定,没有包括所有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2、从立法方式上看,它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体,既有实体法的特征,也有程序法的内容,它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并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及其程序。它又是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的有机结合,既赋予了国家安全机关刑事执法权,又规定了行政管理权。

  3、它是一部涉外性、政策性和策略性很强的法律。它所规定的惩罚对象主要来自境外的和境内外勾结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在 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时,既要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的权威性、原则性,又要根据国际政治斗争的形势、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外交斗争的需要,重视在运用法律上的策略性和斗争的灵活性。

  比较海峡两岸的《国家安全法》,对研究两岸的政治制度、国家安全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等,促进海峡两岸的政治法律文化交流,加快海峡两岸的统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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