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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行政垄断的几点法律思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23:24   点击数:[]    

权的非经济化规则。行政权是行政法上的执行权,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其显著特点在于“行政性”,也就是执行性。我国行政垄断产生的原因之一就在于长期以来赋予行政权以强烈的经济性色彩,把行政权混同于经济权,通过行政权获取经济收益。因此反垄断法必须确立行政权是一项非营利性的权力的理念,强化行政权的非经济化规则,实现行政权与经济权分离,从而限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谋取非法利益。与之相应的是要强调行政权的服务性与有限性,努力实现“有限政府”与“服务政府”的目标,把打造“法治政府”的进程落到实处。

  第二,《立法法》应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由于反垄断法只能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至于这些法律内容是否合理和制订程序是否合法不是由反垄断法来解决的,必须依据《立法法》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进行审查。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权是法定的,行政权力的行使要有法律依据。因此,在《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做出界定的同时,《立法法》也应该对这些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立法机关也该对“滥用行政权力”进行一般界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作为地方行政垄断的依据,以保证行政权力的行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及其执法程序

  考虑到我国的反行政垄断涉及对国家宏观市场竞争机制和特别产业政策的合理把握,专业性和技术性强且执法对象主要为中央部委机关、地方行政机关或其授权部门,我国应设立具有高度独立性的准司法性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由国务院总理直接领导,其人事编制和经费由人事部和财政部编列预算。虽然该机构直接隶属于国务院总理,但对反行政垄断案件中却有着独立审判权并且审理和裁决的依据只能是法律。鉴于反行政垄断与反一般非法垄断具有很多共性,以及将这两者合并规定于同一部综合法之中并归入同一执法机构和统一程序的可行性,该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也可以承担反一般非法垄断的任务。依一些著名学者的建议该机构可称为“国家公平交易局”。⑹我国地域辽阔,若将所有反行政垄断事务集中于中央,则将使中央机构不堪重荷而损害执法的有效性,同时也会对行政垄断纠纷中的当事人造成不便。因此,在具体设置上,我国应当设立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极机构。但为保证其独立性,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构统一归中央机构领导,与中央各部委和地方政府无隶属关系。在具体的管辖范围划分上,省级机关只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反行政垄断案件,中央级机构则管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反行政垄断案件及不服省级机构裁决而请求复议的反行政垄断案件。

  为有效地打击行政垄断行为,国家公平交易局在法定的管辖范围内必须拥有充分的职权,具体而言,至少应包括以下几类:(1)准立法和监督权。即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制定强制性或指导性规则并有权监督这类规则的实施,约束或引导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行政行为。(2)调查权。由于对行政垄断行为的确定需要有大量事实与数据作为依据,因此执法机构必须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包括根据某些迹象主动调查行政垄断的活动情况,根据行政相对人或其他检举人提供的行政垄断的表面证据充分调查,调查的方法可以包括询问行为人、嫌疑人、当事人和证人并索取证据,查阅、复制可能与行政垄断行为有关的文件及其他资料。(3)行政强制权。为防止有关证据灭失或便于以后的行政裁决或法院判决的执行,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被赋予包括查封、扣押与行政垄断行为有关的证据或财产等行政强制权。(4)准司法权。包括通过类似于法院的审理程序确认有关行为构成行政垄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禁止行政垄断行为、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及向受害人赔偿等处罚决定或裁决。(5)审批和协调权。包括事先审核、批准、修改或废除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影响市场竞争,特别是限制市场进入或经营限制及有关限价等方面的行政文件草案,为推动经济竞争力和非垄断化而协调各个政府部门的活动等。

  受几十年的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中国经济体制中带有浓厚的行政权色彩,经济领域内的行政垄断现象非常突出。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危害甚大,使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举步维艰。因此,把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是中国现实国情的需要。我国应加快反垄断立法和各项改革进程,运用各种手段构建一个综合系统,规制行政垄断,以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竞争性市场环境,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自由的竞争机会,维护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推动我国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朱洪文。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与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以企业合并控制为中心[J],北京: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9)。

  [2]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4]种明钊:《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吴宏伟:《试论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消除对策》,《法学家》,2000年6月。

  [6]张淑芳:《行政垄断的成因分析及法律对策》,《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7]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2004年10月。

  [8]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年版。

  注释:

  [1]参见胡鞍钢:《行政垄断就是一种腐败》,载《经济日报》2002年4月8日,第3版。

  [2]参见刘青文:《试论我国的反垄断立法》,载《南京社会科学》1997年第9期。

  [3]邓保同:《论行政性垄断》,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

  [4]刘锋人:《大连护照照片生意因何只归国有店》.

  [5]张梦:《“反垄断”剑指何处》,《中国外资》2005年第1期。

  [6]参见王晓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反垄断法》,载《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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