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纲领性文件《行动纲领》,中国也制定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力图制止家暴。于此,笔者建议,在今后修宪时,在宪法第49条第三项“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后,加上“禁止家庭暴力”,以示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关注,也使宪法能更加完整地保护婚姻和家庭关系。 (二)关于家庭暴力的救济手段 笔者认为,在宪法、行政法上对家暴的救济手段是十分简单、笼统、间接而又不全面的,极缺乏针对性,预防性措施少,可操作性弱,有效性低。要想在宪法、行政法上对未来的家暴防治法作一点完善,只有对其救济手段予以补充和具体化。在合宪的前提下,使之更具有效性、可操作性。如在行政法上可以引入或创设更为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可以尝试强制教育制度,在民政局下设家暴强制教育所,对施暴者进行强制教育,给予心理治疗和指导。可以把西方的庇护所制度和分居制度依中国国情变为行政法上的制度,由公安机关在各村委会、居委会的配合下执行。此外,完善预防措施十分重要。笔者认为,家庭暴力重在预防。一定的宣传教育措施和事前救济手段会使整个救济系统更加有效,行政机关完全可以利用其信息资源优势和政府权威的影响为家庭提供咨询服务,进行行政指导。 [参考文献] [1]黄 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上、下)[J].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夏季号。 [2]蓝瑛波。家庭暴力根源探析[J].江苏社会科学。1995,(4):146。 [3]曹世权。中英维护妇女权益,防止家庭暴力研讨会综述[J].法商研究,2000,(5):62。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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