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 |
|||
|
|||
按字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
按声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W | X | Y | Z | 数字 | 符号 |
|
![]() |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 → 论文中心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 |
|
|||||
关于创新中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思考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18:42 点击数:[] ![]() |
|||||
样势必大大精简作为常任文官的公务员的数量,另一方面又能有效地加强作为‘职业政治家’的政务类公务员的程序性民主选举的基础,使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权威基础由传统的人格魅力型转化为法理制度型,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7]. 三、公务员分类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 我国两类公务员的划分原则 我国政、业两类公务员可根据其任选条件、产生方式、管理办法、管理机构以及评价依据等不同而进行划分。1、任职条件不同,是指两者的职业素质要求有所差异。政务类公务员在政府中更多地担负着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的领导责任和重大决策的任务,因此他们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和广泛的民意基础和较高的公信力;业务类公务员在政府中更多地担负着行政业务的管理,其工作属于技术性、程序性的具体事务,因此必须具有比较合理的知识结构、行政能力和管理技能。2、产生方式不同,是指政务类公务员由执政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依照法定程序向人大推荐,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业务类公务员则主要通过竞争性考试择优录用,或从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考任而来。3、管理办法不同,是指政务类公务员严格按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并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业务类公务员严格按照公务员法规进行管理,接受行政首长的领导和监督,实行常任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免职或处罚。4、管理机构不同,是指政务类公务员由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管理;业务类公务员主要由各级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进行管理,5、工作评价的依据不同,是指对政务类公务员的工作评价,主要以本届政府的政绩和选民、人大的表决结果为依据;业务类公务员则有明确的职位规范,主要以完成本职的工作实绩和上级与社会的评价为依据。[8] (二) 我国两类公务员的产生 根据以上公务员的划分原则,参照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普遍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可进行如下划分。 政务类公务员的分类:1、职业党务工作者。鉴于中国共产党掌握着公共权力的核心,居于法定执政地位,在各级党的机关里,由党的代表大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或者由党的委员会任命产生的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应该政务类公务员纳入政务类公务员行列。[9]2、政府组成人员。3、政治任命人员。由政府首长政治任命承担政府首长的助理性、特派性、代表性工作的一部分人员,包括政府机构和党组织的咨询机构、政策研究机构的组成人员,参谋人员、智囊团成员和临时机构组成人员等。4、特别职公务员。主要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执行特殊政治职能的公务员。主要有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职正副委员长、专职主任以及其专职常委等。以往的“参照执行、管理”制度只是权宜之计,这些机关的人事管理性质与行政机关相类似,参照西方国家经验,可将此类特别职人员纳入公务员行列。另外,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呼声越来越高,一旦实现,就应纳入政务类公务员行列。 业务类公务员的分类:1、行政管理类公务员。负责较为具体的一般日常行政事务的工作人员,包括除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所有行政领导。2、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党政机关、人大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单位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具低替代性和技术权威性特征。3、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包括直接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人员,“纯粹执行性与现场强制性是其显著特征” [10].这有利于更好地激励一线执法公务员,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4、后勤保障类公务员。基于某些政府敏感部门出于保密和安全的需要,把在本部门从事后勤保障工作的人员划入公务员的范围进行统一管理。 结论 实行政务类与业务类公务员分类制度是中共十三大的重要决策之一,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十三大确定的路线不能改,这也应该包括有关在中国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决策。虽然,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我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未按十三大精神实行政务类与业务类的分类制度,但这决不意味着十三大关于这方面的决策是错误的,而只能视为是当时在我国立即实现“政事分类”、“两官分途”的条件还不成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政府的社会管理日趋复杂,加之我国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方面已经作了大量的工作,如破除了领导干部终身制,严格规定了政府领导职务的任期制,不断扩大和提高公务员考任制和聘任制的范围和层次,强调按“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选拔干部等,“政事分类”、“两官分途”条件已经成熟,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作出积极的探索。 参考文献 [1] 卫清。公务员制度备览[M].北京:书刊文献出版社,1994,641。 [2] 宋世明。走出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十字路口[J].新视野,2003(6)。 [3] 窦泽秀、秦冬杰。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重新设计探讨[J].中国行政管理,2001(3)。 [4][9]刘剑、曹健。对改进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的若干建议[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1)。 [5] 黄卫平、谭功荣。公务员制度比较[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11。 [6] 田培炎。公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223。 [7] 黄卫平等。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可行性研究[J].开放时代,2000(11)。 [8] 曹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8,43。 [10] 宋世明。创新中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的立法思想[J].中国行政管理,2003(5)。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
![]() |
5VAR论文频道 |
![]() |
5VAR论文频道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新闻 | ||
|
|
![]()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