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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比较研究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18:0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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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原则,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的以外,其他行政行为的执行均需申请法院。很显然,这一原则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律以什么标准确定行政自行强制执行权?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哪些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又如何实现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申请如何执行?责任由谁承担?是否所有行政行为都需要强制执行等问题,不一而足,要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必须进行统一立法。 行政强制执行法应当采用的原则可以包括以下几项: (1)依法强制原则 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采用强制手段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首先应取得法律的授权,既可以是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授权,也可以是各单项法律的授权。其次,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最后,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行政强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等责任。 (2)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很多国家行政程序立法中采用的一个重要原则,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法也应规定这项原则,具体内容包括:目的实现原则,即行政机关在强制过程中目的一旦实现,则应停止一切强制行为。最小侵害原则,即凡是有其他可供选择的行政强制手段,先用最轻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避免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以必要为限,由轻到重依次进行,优先选用较轻的强制措施和间接强制措施。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均衡原则,行政机关在选择何种手段达到什么目的时,应考虑兼顾社会公众利益为个人利益。 (3)事先告诫原则 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直接强制措施前,必须预先告知当事人,并为其留有一定自我履行义务的期限,不得突然袭击。如在法国,“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前,除紧急情况以外,必须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当事人表示反抗或明显的恶意不履行时,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德国行政执行法第13条也规定,行政机关“首先必须以一定方式对强制方式予以警告,之后允许确定和实施。” (4)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不同于行政处罚,不以制裁为主要目的,以实现行政目的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为目的。行政强制执行也不以采取强制措施为目的,其目的是敦促相对人履行义务。所以说服和教育相对人促使其履行义务是该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但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仍需保留采取强制措施的最后权力。只有将强制与教育结合起来,才能够既保证行政权的实现,又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行政强制法,早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行政强制法的制定,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标志,标志着中国的行政法制思想从注重管制到注重效益的转变,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趋势和必然结果。 结语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该法律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而现有的对行政处罚体制的改革和对行政强制的立法,由于涉及到行政权、司法权的重新分配,牵扯到许多部门的利益,肯定会有很大的阻力。但这应是我们今后改革的方向。我们应当先从理论上、思想上掀起一场大讨论,百家争鸣、百家齐放,使之更加完善,然后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只有断然废除一切不合理的体制,重新确立一套完善、科学的运作制度,才会使政府在管理社会和经济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数目与文献 1、胡锦光著《行政处罚研究》 法律出版社。 2、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 中国方正出版社。 3、钟明霞《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缺陷分析》(《法学》杂志1998年第4期)。 4、黄坚宏、吴建依《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再思考》(《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 5、汪永清《对改革现行行政执法体制的几点思考》(《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6、龚瑞祥《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7、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版。 8、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9、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0、应松年:《论行政强制执行》,载《中国法学》1998年3期。 11、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12、李江等人:《行政强制执行概论》,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13、王名扬:《法国行政法》1998年版。 14、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1998年增订四版。 15、《行政审判疑难问题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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