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能力,是意识中各种行政道德心理因素的有机结合。行政司法良心的本质特征是具有自律性。其能动作用突出表现在:在行为选择前,对选择的动机起着制约作用;在行为进行中,对行为起着监督作用;在行为完成后,对行为后果和影响起着评价作用。 在实践中,行政司法义务与良心,他律与自律是可以并且应该是统一的。因为以行政司法主体良心为主,在行政司法主体良心中反映并遵从行政司法义务,从而使行政司法他律与自律有机统一起来。最终确立符合社会法律和道德,符合时代需要的行政司法主体的价值目标。 3. 加强道德修养,完善人格,提高行政司法主体的道德素质 行政司法主体道德素质的提高,总是体现为一种高尚的人格。在高尚主体人格形成过程中,外在的教育固然不可缺少,但内在的道德修养更为重要。所谓修养,是指行政司法主体在道德品质、情感意志和习惯等方面进行的,自觉的自我改造,自我陶冶,自我锻炼和自我培养。 因此,高尚的行政司法人格是行政司法主体,坚持不懈地进行道德修养的结果。它包含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指一定的行政司法价值观,行政司法道德原则与规范的结合与融合;另一方面,这种结合与融合往往比较突出体现在杰出行政司法主体的司法实践中。 我们要追求在社会法律和道德严格规范下的行政司法实践,就有必要鼓励和提倡行政司法主体进行长期的、自觉的、不间断的自我修养。从而使主体的行政司法行为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以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秩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服务。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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