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三、地方政府成为“违法调控狂”的法理剖析 在城区从事危险化工品仓储、物流之外的经营活动,如商务谈判、签订合同,发放产品书面资料等商务活动,被《通告》“禁止”。如果政府行为在法律规范之内,而不是在规范之外;行政意志在法律之下,而不是在法律之上;如果政府能够遵守《行政许可法》和依法行政规范,有关行政部门一定会掂量自己因变更行政许可须“依法补偿”被许可人的“支付能力”。在合意法学即“法律代价学派”提出的“法律代价说”看来,政府调控行为也会受行为代价设置的制约――不赔偿或补偿被调控对象因调控带来的损失,调控行为就会大涨,若须赔偿或补偿被调控对象因调控带来的损失,调控行为就会锐减。地方政府成为“违法调控狂”,是因为在每一个特殊的地方权域内,政治权力可通过控制司法和法律机构,导致法律代价设置失灵。 被东京大学法学部学者引证、闻名遐迩的另一拙作《马车安上汽车刹车:评》(2003)指出―― “从现存权力和法律制度出发,去自我操纵约束现存权力的事‘业’,在缺乏社会维权法律制度的时空,去操纵权力的自控而非它控。这就如同对缺乏控制的马车(”驴车“亦可,反正仅仅是个比喻),现在被马或驴自己安装一个自动档的汽车刹车……如果是一个诚实的人,尤其是诚实学者,是不敢断言马车安上汽车刹车的‘制动效果’的:谁能判断出祖国各地的‘马’”或者‘驴’,就一定听任‘汽车刹车’对设定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的命令和限制?关于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监督,难以抵抗现实权力对立法和适法的破坏。只有‘政治性存在主体’,会‘乐观看待’这种刹车设计。“ 在政治权力控制司法和行政法律机构的情形下,《行政许可法》设置的行政调控代价,往往不再被认可和实际兑付,法律的定价工具效用,进入了政治社会黑洞而消灭,政府从而失去了对法律代价的审思机会。 地方政府成为“违法调控狂”,今天调控A,明日调控B,演变为社会实际代价机制下的普遍性行政行为 .这种社会实况,标明了“管制与调控型政府”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巨大危害。这个典型案例,既是诸葛亮同志预计到的 “马车不听汽车刹车控制”的制度笑话,也是对培育独立司法,发挥司法机构作为法律代价定价机构作用的紧急呼唤。没有现代政府的角色认知,没有独立司法,没有法律代价兑付机制,就没有法治政府。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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