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规范这么多城市的发展,在世界城市发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实践告诉人们,每个城市的功能各不相同,有的是工业制造型城市,有的是资源开发型城市,有的是旅游观光型城市,有的是交通枢纽型城市,难以按照一部“城市规划法”的要求做出各俱特色的规划。再从“城市规划法”规范的内容来看,该法充其量是一个“平面规划法”,它只规定什么地方可以建生活区,什么地方可以建商业区,什么地方实行保护。但对城市的空中(如建楼的层高及墙体色彩)都没有具体规划要求,对城市的地下设施建设也缺乏具体规范。同时,“城市规划法”是按照城市非农业人口数量来界定城市大小,随着我国目前户籍制度的改革,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别已逐步消失,那么,“城市规划法”中提出的对城市大小的界定就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修改完善。
3、法律规范的个案要求与统一要求相结合。从法的本质来讲,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在实际生活中,被法律调整的某一对象,有的需要个案法律规范,有的则需要统一法律规范。如我国长江和淮河的水污染治理,完全可以制定个案法律规范,即“长江和淮河水污染防治法”。这样的个案法律规范,便于沿江、沿河的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污。如果单独依照某一部“水法”或“环保法”就难以取得依法行政的较佳效果。又如,随着我国经济融入国际化,我国的工业产品所遵循的标准和质量都要达到国际标准。这就需要制定一个统一的“质量法”和“标准法”。1988年12月颁布的“标准法”和1993年9月颁布的“质量法”,这两部法律就具有统一的法律规范性,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就比较便于操作。
4、法律规范的当前内容和长远内容相结合。一部法律总是体现着一个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从经济发展的长远上看,每制定一部法律、法规,既要能规范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为,又要能够指导和规范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活动。不论是当前还是长远,法律规范总要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愿望与要求。如在我国目前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在不同性质的企业里,人们往往付出同样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却不能拿到相等量的劳动报酬。针对这样的状况,就需要制定一部“工资法”。虽然目前“劳动法”中已规定了职工休假和加班时间应得到的报酬标准,但它不(下转第23页)(上接第5页)能解决不同行业之间的工资报酬差别。当然,随着科技的发展,每一个劳动者付出的教育成本不一样,不同行业的劳动技能含量也差异较大,必然形成其所获报酬不等。所以说,如果制定当前的“工资法”,其法律规范的内容,既要考虑到当前的实际,又要结合长远的社会、经济发展趋势,才能使依法行政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完善。
5、法律规范的单独要求与“交叉”要求相结合。在众多的法律部门中,经济法是个较大的法律部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制定了许多经济方面的法律,有力地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这些以自然资源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在实践操作中往往出现法律规范的“交叉”,造成了依法行政行为的相互扯皮。如“水法”规定了水利行政部门为执法主体,而“矿产资源法”又规定了矿产管理部门为执法主体。就水而言,它既是资源,又是一个给人类带来灾害的“载体”。当无灾时,水是资源,在贯彻“矿产资源法”时,对水的使用要收取使用资源费;当有灾时,水则是个被治理的对象,要收取防洪费。这样一来,就给依法行政带来了具体行为“交叉”。又如“土地管理法”,作为国策贯彻时,它需要统一规划,实行可持续发展;但当土地成为劳动“载体”时,则是一种生产要素,它的投入多少直接关系到经济行为的收益多少。人们对土地的需求和对土地的规划产生了矛盾,而这样的矛盾又分布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中,这就无形中给依法行政带来了困扰。所以说,法律规范的单独要求与“交叉”要求相结合,是做好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方面。
综上所述,正确地认识和把握依法行政的特点和法律规范的定位,既是当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思考的问题,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探讨的课题。我们相信,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完善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将会越来越规范,将会更好地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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