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偏见,对当事人平等地适用法律,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 三、影响城管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执行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规范滞后 我国现行的涉及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虽然较多,但不系统,散见于其他的法律法规之申,许多法律法规条文又似是而非,可操作性不强,甚至相互矛盾,法律规范内部的协调性、统一性、配套性不能满足行政执法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要求,导致城管行政处罚缺乏完善、准确的处罚依据。面对这一难点,城管执法队员处于被动境地。对于明显处于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违法、违规事项,如对其进行管理,尤缺乏对应的处罚依据;如不对其进行管理,则又是行政不作为的倾向。特别是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法律,涉及到数种不同的处罚时,究竟适用何种法律、何种处罚,城管执法人员很难把握,难以取舍和决断。 (二)城管体制不顺 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目前仍处于较混乱的状况,虽然有些城市设立城管行政执法局或者同时设城管局,相对集中部分行政处罚权,但大多数城市还是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 (大)队,且不是执法主体,而是受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在人员、经费上没有足够的保障,执法力度较弱,有的地方的城管行政执法甚至是自筹经费。执法权利被束缚后,尤其需要较为完善的配套措施,如从物质上等方面大力配合。城管队伍做为较为年轻的新生队伍,缺乏相应的领导管理体制,自成一家,缺乏透明监督。当它所管理的事项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时,却又显得苍白无力。这种状况直接导致处罚弹性大,处罚结果不稳定,也造成了行政处罚的困难越来越大、纠纷愈益增多,不时引发暴力抗法事件。 (三)长官意志制衡 在城管行政处罚过程中,一些部门领导、上级领导以及其他外部力量对城管行政处罚进行过多干扰,导致城管行政处罚申"长官意志"盛行,直接影响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出项这一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城管队伍缺乏较为独立的机制。广大执法队员在基层与市民群众进行有理有据的工作,但是这并不能抵挡领导爱于情面所说的话,处于经费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一些行政处罚往往是有出无行,长此下去,严重削弱了行政执法力度,影响行政执法形象。 (四)其他原因 随着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很快,公民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对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在很多城管执法队伍提出了“文明执法”的口号,但是当你面对群众以“侵犯权益”的表面理由进行维权,当你面对无理群众的围攻谩骂,当你面对英雄主义意识强烈出头的围观群众声声讨伐时,如何文明执法就成了一大难题。一时的退让可能导致今后重复出现类似的问题,从而成为领导念念不忘、群众口口相传、队员人人头疼的“刺头”。此时,处于基层的一线执法队伍似乎应针对情况进行行政处罚,来更好的体现行政处罚的公开与公正原则,而不是一味的姑息迁就。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光的一贯宗旨,但当前不少地方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存在着“官贵民贱”思想,拜金主义盛行,往往通过实施行政处罚谋求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个人利益,妨碍公正、公开原则的执行。同时,城管执法人员素质低下,也是导致城管行政处罚有失公正、公开的重要原因。 四、对保障城管行政处罚坚持公正、公开原则的建议 保障城管行政处罚坚持公正、公开原则,要加大普法教育的力度,增强公民和组织的法律意识、城市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但更重要的是,要改革体制,加强立法,以一定的措施、制度来强化制约和监督城管行政处罚权的公正、公开行使, (一)加大城管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力度 加快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步伐,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管行政执法体制,建议成立国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相对集申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明确职能范围和工作任务,笔者认为,这是提高城管行政处罚效率和水平,规范城管行政处罚行为,强化队伍建设,实现全国城管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统一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城管行政执法程序化、法定化,优化城管执法社会环境,建立健全城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保障城管行政处罚权公正、公开行使的必由之路, (二)加快城管行政执法领域的立法步伐 如前所述,城管行政处罚难以做到公正、公开的原因之一一是法律规范滞后,因此,强化城管行政执法,促进城管行政处罚权公正、公开行使,建立健全城管法律法规至关重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大势所趋,也符合我国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的客观需要,所以,必须从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的角度出发,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及其系列法规、规章,将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内容综合起来,使其系统化、科学化、法律法规依据惟一化;在规定自由裁量权时,尽可能缩小自由裁量的幅度;要严格规定城管行政处罚程序,通过严格的程序遏制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公开等不合法、不合理现象。 (三)强化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 再完善的法律都是由人来执行的。如果没有一支高素质的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就很难形成合法、公正、公开办案的局面,城管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原则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建设一支纪律严明、公正无私、政治坚定的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是实现城管行政姓罚公正、公开的首要因素。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坚持经常性地组织广大城管执法人员学习政治埋论和政策法规,强化城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促进城管执法人员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培养城管执法人员的分析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水平、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从而真正实现城管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 (四)建立完善城管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法谚说:权利的赋予是为了更好的行使权力。如何较好的行使权利是摆在每一个享有权力的机关和个人面前贯彻始终的问题。按照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其同样要从内外两方面来保证。从外部来说就是建立完善城管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以促进城管执法队伍行使手中的行政权利。监督的途径和手段有很多,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现实来说,要完善城管部门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种制约机制。如许昌市城市管理局制定的“3+1”百分考核机制、内外监督机制、奖惩激励机制、“三线”规定等一系列制度,都无异于是在这一方面有益的尝试。同时,完善人大、政协、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机制,既欢迎上级领导、同级其他部门的批评建议,也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火眼金睛的监督举报,将城管行政处罚至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 (五)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充裕的后勤保障 确保城管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迫切需要充裕的后勤保障。目前,不少城市的城管执法队伍缺乏必要的执法装备,城管执法人员的收入水平、福利待遇与政府其他部门比较,差距在不断拉大,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为了解决执法装备开支、业务开支,提高执法人员的福利待遇,就只能在“罚”字上做文章。这样,造成了行政处罚的恶性循环,更谈不上处罚的公正、公开。因此,各级政府应该从法制的高度来落实城管 行政执法的经费问题,加快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 化、科技化步伐,不断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解除其后顾之忧。同时,要使执法后勤保障措施法律化、制度化,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下达罚款指标。 参考资料 1、《行政发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5、《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3月1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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