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ATS电信附件也要求根据GATS第三条,各签约方必须承诺完全公开其关于接入和使用公众电信传输网与业务的条件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服务的费率及服务的其它法规和条件;与公众电信传输网及业务接口的技术规范;负责准备和采用这种影响接入和使用标准的实体的信息;适用于联接终端设备的条件以及通知、注册或许可证条件。 从目前电信市场结构、管理机构、电信法规和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看,都与GATS的总体框架要求差距甚远。这就要求我国通信主管部门尽快完善符合GATS的有关接入和使用公众电信传输网以及电信服务条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一,关于公众电信传输网的接入与使用,是GATS电信服务附录中规定的特殊义务。按照GATS电信附件第五条的规定,每一成员方应确保按合理的和非歧视原则和条件,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接入和使用公众电信传输网及其它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在它的承担义务计划表中。 从目前中国电信业服务市场看,国家对电信服务市场的开放决心已经确定,但是国家对公众电信传输网仍实行统一管理,而且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及网络的仍然是中国电信公司。关于网络统管、服务放开,能不能行得通?笔者认为:首先,电信服务离不开传输,而传输的载体是网络,离开了网络,电信服务是无法进行的。如果没有竞争的是基础网络,不可能有竞争的电信服务。电信业中真正稀缺的东西是传输技术,所谓竞争,就是竞争性地利用稀缺的东西,没有稀缺,就没有竞争的必要;其次,如果基础网络由一家主导电信业务的经营者统管,一定会造成寻租的竞争。因为电信的服务提供者都要进入这个基础网,这样必然形成电信服务竞争的越激烈,通信网络的垄断地位就越高。尽管《电信条例》规定了“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互联互通的要求”。但是如果它拒绝了,你能拿它怎样,罚款不能解决问题,责令停业整顿,就意味着停止电信服务,那是绝不可能的。因此,中国电信服务业只有在实行数网并存的情况下,才能形成电信服务的提供者在多个网络中进行选择和竞争的局面。但是有人提出数网并存会导致重复建设。我认为这要辩证地去看,重复建设是否会给社会造成损失?如果不重复建设是否给社会也造成损失?你不能说重复建设不好,关键的问题是:重复建设是竞争的需要。在电信服务业竞争的体制下,竞争可以使电信资费下降,资费降低后又扩大电信的需求,然后可以加快投资的回报。因此,只要重复建设投资的成本低于预期的竞争降价效果,它对社会都是有利而无害的。 第三, 关于电信资费问题,是接受电信服务的消费者都普遍关心的问题。中国电信资费一直实行的是以行业平均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并兼顾市场、普遍服务和促进技术进步等因素。但基本是信业务的资费标准仍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然而,电信行业的平均成本究竟是什么,又有谁去仔细研究过。无论是中国电信、中国移动还是中国联通,都在制定自己的放号方案和规划,但是对于电信服务的使用者而言,电话不能不装,手机不能不卖,但是如果价格便宜,我就多打电话,很贵,就少打电话。因此,中国电信服务的第二次消费(话务量)一直没有上升的趋势。我们再回头研究一下行业的平均成本,比如我们很仔细地投资,花钱很小心,并且有很强的监督,这个平均成本就可能很低。但是如果在垄断情况下,没有竞争机制,它的价格线不但没有往下降的机制,反而还有往上走的趋势。我认为,中国加入WTO后,电信资费用问题应逐步由电信服务的提供者按照市场需求和价值规律自己确定,国家应取消政府定价,可以规定是一个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的确定也应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电信服务使用者和提供者的意见。但是资费的确定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 关于电信设备进网问题,我国一直实行许可证制度。电信设备获得型号认证,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2、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终端设备,不得进网使用。终端设备的进网许可问题,在加入WTO后仍应继续使用,但应进一步规范。国家信息产业部门和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应不定期的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认设备进行质量抽查,确保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的质量稳定、可靠。 关于终端设备进网问题,国外的一些电信法也都实行国家通信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制。 第四, 关于电信服务许可证问题,是国家对从事电信服务业务的管制。目前,国家对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均实行许可证制度,按照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基础电信业务主要包括:1、固定网络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2、移动网络电话和数据业务;3、卫星通信及卫星移动通信业务;4、互联网及主其它公共数据传送业务;5、带宽、波长、光纤、光缆、管道及其它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6、网络承载、接入及网络外包等业务;7、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8、无线寻呼业务;9、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其中第8、9两项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以上业务都是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主要包括:1、电子邮件;2、语音信箱;3、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4、电子数据交换;5、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6、增值传真;7、互联网接入服务;8、互联网信息服务;9、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颁发上述基础或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我国主要采用审批制,即由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提出申请,由国家电信主管部门按照电信法规进行审批,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随着电信服务市场的开放,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的取得应考虑引入招标机制,使企业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取得经营电信业务的许可证。 第五,关于通信行政执法问题,是通信行政机关行使通信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主要形式。在中国加入WTO后,切实强化通信行政执法,是建立公平、有序的电信市场,保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维护通信用户和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电信业快速发展的自身保障。但是通信行政执法所面临的问题也是严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通信方法速度太慢,特别是通信行政管理中急需的电信法,迟迟不能了台,致使通信行政执法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 2. 通信法律体系尚未形成,刚出台的《电信条例》和已出台的通信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通信法规通信规章之间的关系交叉、重叠、冲突,特别是一些重要的通信行为的管理依据几乎是空缺; 3. 通信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在通信法律不健全加之执法人员素质低下的状态下,通信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极为严重,个别执法人员违法行政或以合法形式掩盖、夹杂非法目的。裁量的结果与情节极不相适应,显失公平。因此,建立和完善通信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应提上日程。 四、 国民待遇问题 GATS规定的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是指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担义务计划有中所列的部门中和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就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他所给予本国国内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GATS中的有关国民待遇的内容并不象最惠国待遇那样纳入普遍义务原则,而是采取具体承诺的方式,这一点与市场准入原则是一致的。 在货物贸易和知识产权中,国民待遇也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原则,例如在货物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