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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赔偿责任      ★★★ 【字体: 】  
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赔偿责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03:40   点击数:[]    

偿国有企业,更不可能导致政府“破产”、影响其职能的执行。须知我国政府是代表人民监督管理国有企业的,政府的经费主要来自国有企业上缴的利税,国有企业的利益最终是人民的利益,直接的是政府的利益,政府与国企互为唇齿。这样看来,政府赔偿受其损害的国有企业,实际上是对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能力的恢复和支持,进而保证财政收入的来源。如果说赔偿金是一种成本,这笔成本比起国有企业因为屡遭侵夺而破产、倒闭、资产大量流失、工人大批失业所造成的对人民、对国家、及至对政府的无穷祸害来,简直是低廉得很,况且,随着政府职能的合理化,决策管理的科学化,这种支出必将越来越少呢。
  
  作者: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联系地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85号信箱
  邮编:100029


转自: 声 明: 本论文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来信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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