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行政法

上一页  [1] [2] 


Tags:


   网络与法制:虚拟与现实的对话      ★★★ 【字体: 】  
网络与法制:虚拟与现实的对话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03:08   点击数:[]    

享有言论自由,纳粹物的网上拍卖不能被限制;在技术上由于网站无法确认访问者的身份和国籍,因此无法识别是否是法国浏览者而对其进行限制。与此相应,日本和德国也已向雅虎发难,阿根廷联邦法院作出裁决,以纳粹物品出售有悖公众伦理为由,禁止阿根廷人进入雅虎的拍卖网站。台湾社会团体最近针对很多少女利用网络作色情中介,大搞皮肉生意的现象大声疾呼加强网络管理,以遏制网上色情,拯救沉沦少女。

  谈到对网络内容的限制,美国国会曾于1996年通过一项法案,以限制、阻止网上黄色内容对青少年的影响和毒害。但此法案的出台遭到了强烈反对,并被美国公民与权利协会及其他民间非政府组织起诉到法院。美国最高法院最后判决,此法案因违背了美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权而无效。

  毋庸质疑,网络的出现和发展拓宽了人们的表达自由空间,对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对政府依法行政的透明性,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技术推动。但对这种绝对的网络言论自由是否应给予适当限制?对此有学者认为国家权力机构不应过多干预,应通过网络的自治和社会个体在网络世界的道德自律解决。譬如让相反观点在网上自由表达,充分辩论,以起到相应的抵制作用;在个人通过网络增强了对抗社会的能力的情形下,强化个人对社会的“义务”意识。目前网络内容的无限制,到底是出于一种技术障碍,还是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呢?正如雅虎在法国的遭遇,网络的无国界带来的国家间的法律冲突被提上日程,网络自身如何避开这种本地和国际化的冲突,针对法律或网络来说都是一个技术难题。法国法院的判决在网络面前能否得到切实执行,能否切实阻止法国公民接近纳粹品拍卖?除非雅虎删掉相关内容,或禁止所有法国公民上网,否则难以奏效。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规置问题,社科院新闻所研究员张西民提出三点解决方案:网络自律先行,法律慎行;法律的制订和调整要考虑技术的可能和可行性,以实现法律的现实性;把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制订这方面法律的参照。

  网络发展使信息自由成为一种可能,公民的个人隐私、国家的安全保密信息亟待法律的保护。目前状况令人担忧。

  关于网上的隐私权保护,在美国已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焦点问题。1998年底美国总统克林顿就签署了《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暂行条例》。事情肇始于微软公司和英特尔公司推出的新产品。微软在推出的WIN98中设定了一项技术,通过它微软可以轻易从网上把个人电脑中的资料和个人信息提到它的数据库中。英特尔公司在其新推出的奔腾Ⅲ中也留有序列码,通过它公司也可轻易获得上网计算机的个人资料。微软公司和英特尔公司的这些行为在美国已引起了隐私权保护组织的强烈抗议。显然隐私权的保护没有得到我国网民的应有重视,事实上隐私权保护问题早已潜伏在了我们的日常网上生活中,譬如通过网上交易后,你的姓名、地址、信用卡信息极有可能被网络服务商获取并用于商业用途。

  关于国家安全保密信息,有的专家认为基于国家利益安全,可视为政府隐私权。由于病毒、黑客、国外情报系统对中国网站的入侵、国内网络的防范意识薄弱,我国国家信息安全、信息保密问题已不容小觑,国家保密法的有效执行面临着挑战。国家保密局法律官员郭杰认为国家信息保密存在的问题是:一是目前的上网信息缺乏必要的审查,不该上网的上了,什么是国家保密法允许上网的信息,标准有时较难判断。二是网络安全包括在网络运行中因防范不够,有些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受到侵袭而泄露。依记者所见,针对上网信息的审查,国家不可能做得面面俱到,也不可能对网络内容逐一审查,否则网络与传统媒体无啥区别;让网络媒体自律,又很难实现,因为网络媒体对信息的选择传输更多注重新闻的价值和受众的需要。这种进退两难境况,利弊取舍确难均衡。

  结语:挑战究竟有多大

  互联网业的发展无人可以阻挡,互联网带来的伟大革命无人质疑。正如伟大的科学家难以预测互联网未来的发展,对于互联网这样一个呈现如此动态的对象进行法律规置,其工程和难度可想而知。至于互联网对于现有法律制度究竟有多大挑战,现有法律制度的弹性是否已经突破极致,不适应网络的发展,政府对网络言论自由的干涉应存有多大限度,毕竟难以用精确的量度计算衡量。但网络世界太多的法律疑问和未来法律制度的构建,正是法学家责无旁贷的使命和关怀。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在我国进行网络交易所涉及法律问题的探讨

  • 下一篇文章:取保候审制度应当完善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网络与法制:虚拟与现实的对话”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网络与法制:虚拟与现实的对话”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论司法对体育行会内部纠纷的干预
  • ››海峡两岸《国家安全法》比较研究
  • ››完善行政确认判决之若干思考
  • ››行政明确性原则初探
  • ››刍议起诉不停止执行
  • ››论行政规划
  • ››论公共利益
  • ››对行政法上“假契约”现象的理论思...
  • ››论政府采购的性质
  • ››作为行政诉讼“通道”的功能性概念...
  • ››网络与法制:虚拟与现实的对话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