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最有争议的行为与政策就是始于二十世纪五十年 代的对移民的"无限拘禁(indefinitedetention)。" 1950年美国移民局将一名欧洲移民麦哲(Mezei)押入了纽约 艾力斯岛(EllisIsland)监狱(Shaughnessyv.UnitedStatesexrel. Mezei,345U.S.206)。麦哲自1923年就居住在纽约巴弗罗地区,父 母为匈牙利或罗马尼亚人。1948年5月他别妻离子前往欧洲 探视在罗马尼亚即将病逝的母亲。结果在罗马尼亚被拒入 境。后又因出境许可问题被迫在匈牙利滞留了19个月。等他 终于在布达佩斯的美国使馆取得一张签证再经法国于1950 年2月9日返回纽约时,就被美国移民局拒绝入境。 移民局先对他实行"暂时驱逐"(temporaryexclusion)并关押在 艾力斯岛等待听证。同年5月10日,美国政府怀疑他与共产党 有染,以国家安全为由,依照"密证",宣布对他进行"永久驱 逐"(permanentexclusion),并不给予听证。不料匈牙利政府不愿 再收留他。英国、法国也拒绝其入境。麦哲自己联系了十几 个拉丁美洲国家要求入境,结果无一应许。麦哲进退两难, 一下由纽约巴弗罗的永久居民移成了艾力斯岛大牢中的永 久居民。 麦哲走头无路,状告移民局"非法囚禁"。纽约地方法院要求 政府出示麦哲可能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的"密证"。结果政 府拒绝出示任何证据。法官遂决定将麦哲获保释放。政府 在上诉庭再次败诉之后,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了申诉。高 院以5:4的接近比分推翻了下院的判决,宣布"不经听证而 对移民进行继续驱逐没有剥夺他的任何权力,即使由此而 致的结果是他因无国可投而被拘艾力斯岛"。最高法院断此案 的主要依据,就是上述十九世纪的一系统"排华案",它并 且再次重申"法庭一向认为,逐外之权为政府所行使的基本 特权,不受司法控制。" 麦哲案维持了政府(移民局)对移民处置(包括无限拘 禁)的绝对权威与合法性。80年代移民局拘留了数前往美国 的千名古巴船民,由于古巴政府拒绝接受他们回国。移民局 就把他们无限期地拘禁起来。 移民法将一般把象麦哲及古巴船民这类移民称为"可驱逐 "(excludable)类移民,以别于"可解递"(deportable或removable) 类移民。可驱逐移民是指没有进入美国国内在边境就被移民 局拘禁的移民,由于他们没有踏上美国国土,所以法庭认为 他们不受美国的宪法及其它法律的保护("宪权止于国境"), 因而他们即使无罪,无限期拘禁也不是违宪违法的。可解递 移民属于已经在美国国内但犯过罪按有关移民法案应解递 出境的移民,他们基本上包括所有除美国公民以外的所以 外国人(有绿卡的,没身份的,或持有各类签证的移民)。他 们即使从理论中应该受到美国宪法及其它法律的保护,但在 实际上被无限拘禁的这类移民也大有人在。 2001年6月28日,美国最高法院决断了在美国移民法上有重要 意义的一个案件:马金候(KimHoMa音译。AttooorneyGeneralv. KimHoMa)讼司法部长(121S.Ct.249)。此案是对两件情节相 似的移民案的合并裁决。马金候1977年生于柬普寨。两岁 时随家人入泰国及菲律宾的难民营,七岁后到美国。1995 年,"年小志高"岁方17的小马"金猴奋起千钧棒"卷入一场帮 派的枪战,后以杀人罪被判入狱38月。服刑两年后被释交 移民局看管。按移民法犯有马这类重罪的人属"可解递"移 民,依有关《移民国籍法案》(ImmigrationandNationalityAct)一 般应在90天内就应"遣送原籍,"超出90天,除非有特别理由, 应允许保释。但由于柬普寨与美国没有遣返条约,柬普寨不 愿收回这"金猴"(估计改名"熊猫"也没用)。美国移民局左右 为难,送出去没人要,放了又怕"逃之夭夭""危害社会",就只 得先把他继续关起来再说。"金猴"在移民局那"八卦炉"里 已经炼了两年多了,那还受得了那份罪。遂状告政府并不顾 两战(地方法庭、上诉庭)两怕一路打将上了美国最高法 院。政府说依据《移民国籍法案》,政府有权根据各移民具 体情况(狱中表现;潜在危害;再犯可能;逃窜藏匿等),决 定是否允许交保释放。美国法院经激烈辨认,以5:4作出判 决。指出《移民国籍法案》对等解递移民的拘禁条款含有 合理的拘禁时间限制,一般以六月为限,无限拘禁系违返 美国宪法的行为。 马金候案虽然解决了"可解递"移民无限拘禁是否违宪的问 题,但它仍然坚持"宪法止于国境"的立场,认为对其他移民 (特别是"可驱逐"移民)的无限拘禁仍属合宪合法行为。它甚 至还认为,尽管无限拘禁可能会有宪法上的问题,但只有 国会在其法案明确提出它的意图,法院就当维持它的效力。 换句话说,如果国会立法,认为无限期长久囚禁任何移民有 利国家利益,法院就绝不会说该法违宪无效。对此,法庭还 似乎颇有预先性地特别指出,"在有恐怖主义等特别情况 下",可以考虑"预防性拘禁的形式"并对政府关于国家安全 的判断与决策给予"更高的尊从"。 911事件之后,美国在很短的时间内采取了许多"反恐怖分 子"政策,包括对移民的管理。911后一周,美国司法部就宣布 了对移民政策的改变,并授移民局无限拘禁期移民之权。据 "大赦国际"3月14日报道,从911后的六个月中,移民局就先后 拘押了1200之名移民(其中许多人来自中东或伊斯兰国家〕并 剥夺了他们的基本人权。这些移民大多数自然都属于已 在美国国境之内因而应该受到宪法保护的移民了。可到目前 为止这些被拘者中只有100多人受到刑事犯罪起诉,但没有 一项罪行同911有关。此外这些人的"罪名"大多数同签证过 期等有关,根本没有必要受到进行镣铐加身及单独禁闭重 刑犯的待遇。 同世界许多国家相比,美国法律系统有很大的独立性。但在 同所谓国家利益、战争、移民有关领域内,美国法庭在很 大程度上只是政府的工具,而且受整个政治环境的影响极 大。从上述几起十九世纪的"排华案",到二战期间美国程度 对日本移民的集体囚禁;从两年前的李文和"通共间谍案" 闹剧到近几月因911所牵连的无辜中东移民,都无不反映了 美国作为人权国家其政府及移民机构在对待移民问题上 的严重问题。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移民国家。美国有许多行业靠移民来支 撑,如农业有近47%的劳力都是移民,其它行业,如科研、电 脑、服务等的移民也占相当的比重。每年都有几十万人来 到美国(移民局统计2000年有85万移民美国),寻求自由、机会 与幸福。美国的社会制度、经济体系等虽然比世界绝大多数 国家都完善与发达,但它仍然远非完美。在很多方面,特别 是移民问题上,还存在严重缺陷。许多逃自美国避难的移 民后,在移民局里受一番煎熬之后,很难不生出"才出虎口, 又入狼穴"的感觉,无奈地接受"两害相权选其轻"的现实。 去年夏天我在纽约港湾内乘游艇远眺曼哈顿。落日黄昏下, 胭云碧水边的纽约灯火灿烂,世贸大厦南北两楼拨地而起, 同一水之隔的自由女神遥相呼应,水色、灯色、幕色相织,有 种难言之美。我同许多游人一样,对这景观望得如痴如 醉。我一旁的美国同事更是一言不发地处沉思状。我问他在 想什么,他的回答很让我吃惊。我至今也不知道他为什么会 突然想到这样一个问题。他说他很难想象一个来美国寻求避 难的人,从入港的偷渡的船上看到这样的景致之后,却被移 民局海关关员查获并驱逐出境的感受。 许多美国有识之士其实早已指出美国政府对别国公民人 权问题的长期漠视、无策与失策,已经酿造了在"美国土 壤上的国际危机",并呼吁用国际公约及国际人权法规等来 部分解决美国移民的人权危机问题。在移民局给两个已死 之敌发了签证之后,美国大众及政府才意识到移民机构的 无能及问题的严重性。美国媒体纷纷批评、指责移民局,《 时代》周刊在近期登出了题为《解递移民局》的文章,探讨 改革移民系统问题。总统及国会等也均已提出要对移民局动 大手术来进行改变这种局面。但是,如果美国政府不从根本 上改变对移民态度,不给予移民真正平等,不尊重移民的 合法权力,仅仅是在行政机构上改变移民局能否带来根本 性的变化,人们将轼目以待。 (寄自美国。xufengzi@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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