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行政法院起初对名誉情感等不能用金钱计算的精神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后来逐渐解除了限制,判决行政机关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目前还在逐步扩大,包括对信仰、美观、名誉的损害,国家都开始负赔偿责任。德国1973年《国家赔偿法》(草案)专条对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予规定,但倾向于减轻对于精神等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国家对于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似无异议,只是在赔偿范围大小 ,方式标准等问题上尚须斟酌。我国国家赔偿法颁行之前适用行政诉讼法与民法通则,而两法对精神损害赔偿并未排除,因此对此类案件的赔偿也是必要的。 ①罗豪才、应松年《国家赔偿法研究》第21页。 ②曹竞辉《国家赔偿法之理论与实务》第232页。 ③张孝昭《国家赔偿法逐条论述》第78页。 ④刘清源、吴义雄等《国家赔偿法实用》第154页。 ⑤⑨肖峋《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载于《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1992年版,第67、70页。 ⑥⑦《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第11卷第4章,第127~131页;第1章,第126页。 ⑧单明伟《论法国国家赔偿之原则》,载《国家赔偿法研究》1991年,第121页。 ⑨周汉华、何峻《外国国家赔偿制度比较》第2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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