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在法理上不成立,实践中也做不到。从我国目前听证制度的适用现状看,一方面,听证笔录的作用仍未被充分重视,行政机关作为程序的发动者和终结裁判者,在使用听证笔录方面仍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未经听证的证据和事实仍然对行政决定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这与听证程序本身中的案卷排他性原则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另一方面,听证笔录是行政程序的阶段性产物,行政决定的最终形成还有赖于行政首长的裁决,听证后采纳证据、认定事实仍不能避免,加之行政决定并不是最终决定,还要接受司法审查,所以为了达到听证程序本身所追求的目的, 我们同意将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决定主要依据的观点。 以上是听证程序的主要原则和制度,除此之外,还有回避原则、禁止单方面接触原则、案卷阅览原则、委托代理原则等。这些原则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前述的四项原则,只是由于它们多为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则,且为人们更加熟悉等原因,在此不作详细论述。 ①⑩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3月版,第152页,第153-154页。 ②(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罗斯著:《美国宪法概论》,刘瑞祥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的版,第102、108页。 ③参见(台)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查委员会编印:《各国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第168页。 ④MargaretAllars,lntroductiontoAustralianAdministrative law,Butterworths1990,at265. ⑤⑨(1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433页,第437页,第438页。 ⑥⑦章剑生:《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8页。 ⑧杨惠基主编:《听证程序理论与实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25页。 (12)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03页。 (13)参见美国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4条。 (14)(16)刘勉义、蒋勇:《行政听证程序研究与适用》,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47页。 (15)参见《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第12条。 (政法论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199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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