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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遍性行政措施的可诉性研究      ★★★ 【字体: 】  
普遍性行政措施的可诉性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7:58:05   点击数:[]    

隆胜石材厂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意见。被告以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抗辩,法官认为该文件虽未给原告点头隆胜石材厂确定权利与义务,但却通过强制干预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的销售办法,直接影响到点头隆胜石材厂的经营权利。因此对点头隆胜石材厂来说,该文件具有了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情形,是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例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6期。
  17、张铁馨:《司法审查》,载于《检察日报》2000年07月05日。
  
  
  作者单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转自: 声 明: 本论文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来信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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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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