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第二届中国传播学论坛的书面发言。 8.发展权是近三十多年来渐兴渐进的一项新型人权,最早由塞内加尔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凯西·姆巴耶(KebaM’Baye)于1972年正式提出,并在20世纪70年代末之后被联大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和《发展权利宣言》正式确认。在《发展权利宣言》中,发展权被视作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在国际人权法领域,发展权目前仍然是一个存在着严重分歧和对立的焦点议题,但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逐步为国际社会所认同。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实现发展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尽管发展权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尚未获得直接明了的确认,但世界上至少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在其宪法中或明或暗地对发展权理念、原则进行了规定,并呈不断强化与普遍化的推进趋势。(参见汪习根著:《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我国宪法的公民权利清单中没有单独列出发展权一项,但宪法的许多规定都不同程度地对公民的发展权有所确认和宣示。国内研究人权问题的一些学者认为,由于有了这些年社会主义建设所创造的强大的物质和文化基础,中国已有条件把人权建设的重点开始从生存权转向发展权。见钟欣:从生存权转向发展权,《南方日报》2002年11月23日,第1版。也有学者建议,在下次修宪中,应将发展权加入宪法的权利体系。参见学者认为:倘再次修宪中国宪法有待增加十项人权,中新社北京2002年12月月8日电。 9.(塞内加尔)阿马杜-马赫塔尔·姆博著:《人民的时代》,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6年,第96页。引文为该书作者对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新发展观的概括性表述。 10.《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2001年6月27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同日起实施。 11.《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苏府104号),2002年10月9日苏州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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