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与该处理决定有厉害关系的人均可参加,这对于相对人权益的保障和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更为有利。 2.听证笔录制度:《行政处罚法》第二条仅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至于笔录当中应当涉及哪些事项未予规定,这样宽泛的自由度无疑会使听证程序形同虚设。而西方国家对此做了明确的说明。以《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为例,其第556条规定听证笔录应包含下列事项:(1)任何口头的、书面的或其他形式证据的记录;(2)行政机关拟定的事实的裁定、法律结论的裁决;(3)听证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书,申请书[5]。这样明确的规定无疑为此后的行政决定奠定了基础。 3.案卷制度:在我国,行政机关做出最终处理决定时的依据是什么,是限于听证笔录中的内容还是要结合其他内容,法律未予明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的“案卷排他”原则值得我们借鉴。即“听证笔录、证物以及在该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书、申请书是做出裁决的唯一依据”.正像伯纳德·施瓦茨所说的那样:“在依法举行的听证中,行政庭做出裁决时,不得考虑审讯记录以外的任何材料。若不遵守这一原则,受审讯的权利就毫无价值了。”[6]因此,在我国的行政听证程序中明确这一点非常必要,是其准司法性的体现。 4.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制度中建立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在实施许可行为时,应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自己的观点、陈述自己的理由。以防止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中的偏私。此外,在行政强制中,如果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的行为不采用事前的预防,不但给事后的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增加负担,也会使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总之,行政听证程序决不是一个孤立的程序,必须将其置于整个行政程序制度,整个行政法律体系、整个社会发展过程的各个领域中考虑其意义,这样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Abstract:Theadministrativehearingsystemisthecoreofadministrativeproceduralsystem.Ithasalonghistoryinwesterncountries.Wetransplantedsomepartsofitintoourlegalsystem.AndithasplayedagreatimportanceintheprocessofpropellingChina’slegalization.Iwillanalyzeitssignificancefromfiveangles,andgivemyseveralsuggestionstomaketheproceduremoreperfect. Keywords:administrativehearingdueprocessoflawrulesoflawcost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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