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等限制纳税人资格行为列入《复议规则》第八条第(五)项中,与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并列为税务行政处罚种类。 4.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关于这个问题有二种看法,一说属于行政处罚,认为是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行为罚,一说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第一,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应是税务机关,这两种行政行为都是由税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是否处理的最终权限在工商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退一步讲,就算工商部门接受了税务机关的提请,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那也只能算是工商部门作出的工商行政处罚决定,而不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第二,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就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产生终局性的不利影响,而提出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只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临时限制,当纳税人将欠税清缴后,这种阻止出境措施便会失去存在理由。所以,与其说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是一种行政处罚,倒不如说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更恰当。 5.没收“非法所得”是否是行政处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是否属于税务行政处罚?有人认为,“没收非法所得”与“没收违法所得”是同一概念,只是用语不规范而已⑨。笔者认为,没收非法所得不能等同于没收违法所得,理由是:“非法”与“违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违法”范围广泛,除了违反法定义务外,当法律规定了法律主体可以享有某种权利和实施某种措施,但在实施过程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的也可叫违法,而“非法”是指法律没有规定主体可以享有某种权利某种措施,而享有了该权利和实施了该措施。⑩例如,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行政拘留是非法的,而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超限额罚款则是违法的。可见,“没收非法所得”是法律将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非法行为恢复到“非法行为”前的一种手段,使非法行为人由于非法行为获得的利益归于零。而行政处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具有惩罚性,如纳税人偷税除了由税务机关追缴所偷税款外,还要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这个罚款便带有明显的惩罚性。没收非法所得显然不具有惩罚性,故不应当将其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就目前税收立法和税务实践而论,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有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停止使用、不予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权六种。 (作者单位:四川省南充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 注释: ①刘剑文总主编、宋功德编著:《税务行政处罚》,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第5页。 ②参见胡金木主编:《税务执法全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399页。 ③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编审:《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④参见胡金木主编:《税务执法全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399页;刘剑文总主编、宋功德编著:《税务行政处罚》,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第5页。 ⑤应松年、薛刚凌著:《行政组织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第115页。 ⑥张树义主编:《国家司法考试要点难点考点精粹》,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第58页。 ⑦参见胡金木主编:《税务执法全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403页和刘剑文总主编、宋功德编著:《税务行政处罚》,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第54页。 ⑧刘剑文总主编、宋功德编著:《税务行政处罚》,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第61页。 ⑨参见郑庆和主编:《行政处罚法与税务行政处罚》,中国税务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65页。 ⑩参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主编《国税公务员读本》(2000年)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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