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法》中设专章予以规定的立法模式。在现阶段,我国颁布的自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将在实质上起到外资并购基本法的作用。但是应当指出的是,该《暂行规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其较低的效力位阶难以担当作为外资并购立法核心,统率各相关部门法的作用。同时,其名称中又冠以“暂行”更加增加了该法的不确定性。因此,《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仅应作为过渡时期短期内的立法规范,一俟时机成熟,应当马上制定《外国投资法》对外国投资进行统一规制,如此将大大推进我国外国投资法律环境的改善。 2.外资并购基本法的性质及主要内容 外资并购基本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外资并购的含义,外资并购的主体,外资并购的产业导向,外资并购的方式,外资并购的待遇,外资并购的审查,外资并购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等。 ─────── 参考文献: ①刘 恒.外资并购行为与政府规制[M].法律出版社,2002,169. ②卢炯星.中国外商投资法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184. ③刘李胜、邵东业、庞 锦.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一实证分析与对策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290. ④史建三.跨国并购论[M].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246. ⑤蔡 红.我国外资并购立法模式研究[J].国际经贸探索,2001,(5). ⑥慕亚平、黄 勇.外资并购的形式、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调整[J].法商研究,1999.(6). ⑦陈立虎、王万新.论中国三资企业法的革新之道.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1999年会论文,1. ⑧顾敏康.以公司法为本,重构外资法体系[A].国际经济法论丛(4)[C].法律出版社,2001,462. (责任编辑:陈晓敏) 收稿日期:2003-12-07 作者简介:,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胡晓军,浙江警官职业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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