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无论是否可能引发新闻侵权诉讼——必须及时主动更正,赔礼道歉,尽可能地防止新闻纠纷。目前经常在报刊、杂志上刊出的“更正”启事说明新闻单位对这一点是非常重视的。《人民日报》1995年11月22日刊登的对同年9月27日发表的《交警强行罚款——真蛮横》一文的更正报道给广大新闻单位做出了榜样。[24] 新闻工作者要增强法律意识新闻工作者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是引发新闻侵权的最主要原因。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尤其要大力强化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因而,新闻工作者都要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做到依法采写和报道新闻,时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新闻活动,确保报道真实合法,万万不可为了制造轰动效应而去制造虚假新闻、揭露他人隐私,侮辱他人名誉,这样就从源头上堵住了新闻纠纷。那么新闻工作者该有什么样的法律素养呢?李伟先生提出了“知觉型法律意识”的想法。即新闻工作者须“具有法学的一般理论修养”、“对主要部门法应知晓其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掌握、区分并正确使用法律术语”、“要有敏锐的法律眼光,善于捕捉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法律新闻时间予以报道”。[25]李伟先生还提出,提高新闻工作者法律意识的同时,要加强新闻界和法律界的合作。在采写、编发一些有可能涉及侵权的重大法制新闻时,要充分与法学界同志或法律顾问探讨,向法学界同志请教,做到万无一失。当然,这里所指的新闻工作者是个大范围概念,不单指新闻记者,还应指包括编辑(含总编辑)、通讯员在内的所有新闻从业人员。 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单位要强化证据意识这主要表现在舆论监督报道中,因为报道对象往往也就是批评的对象,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值得注意的是,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容易错误地认为自己做了记录就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记者的记录仅仅是个记录行为,而不能证明所记事情的真实性。所以,记者要尽可能多而全地搜集材料,“使用的材料要与自己掌握的第一手材料在逻辑上能够相互印证”。记者所做的记录“要尽量要求被采访者在每一页采访笔录上签名认可”(《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预防新闻侵权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在有条件限制的情况下)“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助于舆论监督报道过程中的证据搜集工作的。采访到相关材料后,一定要反复核实,拿到证据,才能给予报道。另外,由于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诉讼的一般时效为2年,因此对于获得的证据,一定要做好整理和保管工作,在当事人没有起诉,没有出现诉讼时效中断(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定事由情况下,这类档案材料起码要保存2年。有条件的新闻单位尽量建立起自己的资料库,以备不时之需。 新闻要维护司法尊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维护司法尊严。”但在新闻活动中,尤其是在各类案件报道中,新闻工作者往往为了抢时间发稿,或为了谋轰动效应等而置法律尊严于不顾,从而引发新闻纠纷。广西《南国早报》的李成连先生把案件报道中有可能侵害名誉权的情形归结为“不当公布未成年人资料”、“擅自公布受害人资料”、“内容真实缺乏足够证据”、“法律用语不规范”、“‘媒介审判’定性不准”等五类。[26]这主要是因为新闻工作者忽视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的。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以及未经法院二审审结生效的案件,不能妄下定性等。因此,为防止新闻纠纷的发生,“新闻工作者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宣传纪律”。(《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新闻工作者只要从维护法律尊严的角度出发、守法报道,这类现象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新闻不能揭人隐私隐私权与知情权是一对矛盾。新闻活动中,为了满足部分受众的感官刺激,少数新闻工作者往往就忽视了报道对象的隐私,从而引起新闻纠纷。因此,新闻报道应该在维护个人合法隐私前提下进行,落实好“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因为,隐私权受保护程度的高低,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及文明程度。作为新闻工作者,要树立起维护公民合法隐私的意识,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时候,以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和自己的良知把握好“揭秘”尺度,以防侵害别人的隐私权。在个别新闻报道中,如果不得不涉及个人的某些隐私,那要尽可能在经过本人书面授权许可或相关许可证明后方可刊出。 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自1983年以来仅有二十年的历史,相关法律法规和报社对策的制定都还没有成熟,还有赖于社会各方尤其是有志于新闻法学工作的学者进一步探索。作为一名新闻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谨作以上探讨,以求教于识者。 注释: [1]王强华、魏永征主编《舆论监督与新闻纠纷》,第10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李大元主编《法律服务必备丛·民事卷》,第36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3]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第113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魏振瀛主编《民法》,第65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5]孙旭培主编《新闻侵权与诉讼》,第20页,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年版 [6]顾理平著《新闻法学》,第308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版 [7]顾理平著《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第183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 [8]案例转引自《新闻记者》2001年第2期,第22页 [9]案例转引自《中国记者》2000年第6期,第40页 [10]案例转引自《中国记者》2002年第5期,第25页 [11]案例转引自王强华、魏永征主编《舆论监督与新闻纠纷》,第128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2]王栋《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国律师》2001年第5期) [13]案例转引自《新闻记者》1998年第3期,第26页 [14]王强华、魏永征主编《舆论监督与新闻纠纷》,第61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5]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侵权研究所编《中国新闻侵权判例Ⅰ》,第315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6]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侵权研究所编《中国新闻侵权判例Ⅰ》,第404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7]王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第175页,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18]史尚宽著《债法总论》,第145页,台湾荣泰印书馆1978年版 [19]王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第177页,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0]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第129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1]王强华、魏永征主编《舆论监督与新闻纠纷》,第200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2]史尚宽著《债法总论》,第145页,台湾荣泰印书馆1978年版 [23]案例转引自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第129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4]转引自蒋安《新闻监督学》,第221页,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 [25]李伟《略谈新闻记者的法律意识》(《中国记者》1998年第3期) [26]李成连《案件报道的侵权方式和法律应对》(《新闻记者》2003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顾理平著《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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