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但是考虑到判决执行的话,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也是可以有所便利的。当然,这是笔者无法提供两全齐美的方案,只能靠合同当事人的谈判能力来选择对已有利的方案。 十、 其他问题 很多当事人在制定合同时候往往忽略了一些条款,比如合理损耗计算方法、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等。象本案中就对电视机配件(如遥控器等)就进行了约定,这是行业特征所决定的,但是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很多企业在签定合同中往往对合同随附义务的规定,比如象一些机器设备、电子仪器等需要对用户(通常是买方)进行技术指导与培训等、一些备用零件更替等等缺乏详细约定。 作为一名企业法律工作者,我看到很多中国企业合同书最多2页纸,而且条款充满“弹性”很多人都认为合同是有约束力的,所以有些弹性空间比较方便。而笔者在与一些外商接触中,外商的合同书非常详细完备,尤其是欧、美、日本公司,对每一条款约定都有详细说明,动辄5、6页甚至10几页。虽然会觉得烦琐无比,但是却让我们从中增强了风险意识。 说明:先小人后君子其实是市场经济下规范的表现。只有大家在制定合同过程中考虑详细些、风险意识强些,事先防范于未然,总比事后发生争议,匆忙去找律师、找法院等寻求司法救济要合算多多…… 本人只能就自己工作中所接触到买卖合同中具体条款进行分析,本文引用的合同当事人是虚拟的,不代表真实身份。但是其中很多合同条款是真实个案反映。本人见解或有失误,希望法律、贸易界人士批评指正,欢迎探讨! 于2003年12月9日星期二 (本人声明保留著作权,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帖、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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