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的确定。 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往往涉及两个以上的案由,如客运合同纠纷与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合同纠纷与财物损害赔偿及承包合同纠纷与侵权损害赔偿等。以承包合同纠纷与侵权损害赔偿为例,有人主张应以共同的上位概念即债权债务纠纷来确定案由,有人认为可择一法律关系如承包合同纠纷来确定案由。笔者认为,据最高法院2000年10月30日的《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为能够准确地揭示案件的性质,反映当事人讼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可依案件所涉的相关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即以承包合同与侵权赔偿纠纷确定案由。 (四)判决的表述。 合并审理后,应就各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责任一并作出判决。但对不真正连带债务判决主文之记载,学者间多有异议,笔者认为可作如下表述: 1、“被告某甲或某乙应给付原告十万元。” 2、“被告某甲应给付原告十万元,被告某乙应给付原告十万元;如原告收到十万元,则免除其余之给付义务。” 3、债务人给付数额不等时:“被告某甲应给付原告十万元,被告某乙应给付原告八万元;如原告收到十万元,则免除其余之给付义务。” (五)判决的执行。 如债权人之权利未获满足,可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因各债务人均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故均可为被执行人。同时,为防止债权人双重受偿而额外受益,在对数债务人均提出执行申请后,不宜将各债务人分开作为数案分别执行。在其一债务人履行给付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即应相应消减。当债权人债权满足后,各债务人的债务即告免除。如各债务人之履行总额超过债权人之债权,则债权人受有不当得利,有关债务人可要求返还。此点在债权人先后起诉获得数份判决时,有关债务人尤应注意。 (六)非终局责任人的求偿。 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之债权人的债权获得全部清偿后,如存在终局责任人,且终局责任人未履行其全部义务,则已履行(即或未全部履行)债务的其他债务人(非终局责任人)可向终局责任人求偿,要求其就未履行义务部分予以偿还。这种求偿权的性质实际上是债权人让与的请求权。债权人在债权满足后即应将其对终局责任人的请求权让与已履行债务的非终局责任人,非终局责任人取得债权人对终局责任人未履行义务部分的请求权。此为不使债权人获得额外利益,并平衡终局责任人与其他债务人之间利益所必须。
转自: 声 明: 本论文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来信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