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额或者另外的特留分配权利人的特留份额,按照该配偶的未提交的法定继承份额确定”。“财产增值补偿制”可以弥补《继承法》关于当事人无限遗嘱自由权,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为此,建议在今后修改《继承法》时,添加财产增值制度。 (四)、形财产的期待权问题 无形财产是人通过脑力劳动而得的成果,一般具有很高的价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无形财产也渐入家庭,且逐渐增多。其也成为婚姻家庭的财产的一部分。新《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这些规定解决了知识产权收益的部分问题,但对尚未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收益的知识产权,即知识产权的期待权没有作出规定或解释。未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收益知识产权,在将来可能取得收益,如一幅图画,现在没有价值,但过一定时间可能取得很高的收益。如果在分割这部分财产时不考虑其将来的价值,可能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的形成一般投入大量的夫妻共同劳动或共同财产。 为此,建议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无形财产规定期待权:离婚后,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无形财产在产生价值后一年内,有对所生成的价值分割的请求权。 (五)、取消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转化为共同财产的问题 新《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解释完全符合民法物权取得原理,但对婚后如何管理和使用为加规定。如对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管理和使用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依法律规定,此时的房屋仍为共同财产。这就剥夺了婚姻当事人对增值部分享有合法的权益,违背公平的原则及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也不利于财产的有效开发和利用。“依民法添附原理,非财产所有人的一方对他方的原财产投入了一定的财产,从而使原财产与他方投入的财产放生混合或负荷,形成一种不可分离的新财产,或一方投入劳务,对另一方的原财产进行加工改造,从而使另一方的原财产成为具有比原财产更具有价值的财产”。⑦投入一定财产或劳务的一方有权与原财产所有人分享新财产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夫妻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经营、修缮、投入而使该财产增值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享其权益。所以,应该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补充一条:“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修缮、经营并使该财产增值的,增值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⑧ 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重心不应再强调身份关系,而应该注重财产关系,注重夫妻的财产权。因为在新形式下,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为了维护婚姻家庭,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完善夫妻财产权的立法,完善我国的法律。 ①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P102 ②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P88 ③王芳、何铭、冯兴吾:《略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http://www.mflw.com/show.aspx?id=607&cid=9 ④杨晋玲:《中外婚姻财产立法比较研究》,《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P173 ⑤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P199 ⑥日本•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P421 ⑦-⑧洪卫东:《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探析》,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547 参考资料: 1、《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费安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林秀雄(台湾)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婚姻家庭法》,张安民主编,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婚姻家庭法》,杨大文主编,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婚姻家庭法》,巫昌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亲属法》,杨大文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7、《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杨隧全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8、《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蒋月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9、《中国家族法原理》,日本•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P421; 10、《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出版; 11、《中国法制史》,叶孝信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2、《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1999年版。 13、洪卫东:《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探析》,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547 14、王芳、何铭、冯兴吾:《略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http://www.mflw.com/show.aspx?id=607&cid=9 15、杨晋玲:《中外婚姻财产立法比较研究》,《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 作者系河南南阳理工学院人文系学生 Email:lfw_03@163.com
转自: 声 明: 本论文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来信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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