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民法

Tags:


   李某认可借条形式否认借款事实应如何举证      ★★★ 【字体: 】  
李某认可借条形式否认借款事实应如何举证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6:55:41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作者: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案情:
  周某与李某常有往来。周某主张,2002年3月,李某因帮朋友筹钱,向周某借款4000元,并由李某向周某出具了借条。现周某请求李某偿还欠款4000元。李某答辩称,向周某出具4000元的借条属实,但该款是周某用来投资合伙做生意的,由于当时李某经管现金,所以由李某向周某出具借条以作凭证。合伙期间,该款已交周某出去谈生意被他人骗走了,李某只同意承担亏损的一半,即支付周某2000元。庭审中,周某因遗失了借条而未能提供该证据。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提出李某向其借款,并向其出具了借条,李某对周某提出的借条,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4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人民法院对本案李某认可的借条应予以确认,而借贷案件中,借条是直接证据,该证据可以证实周某主张的李某借款的事实。李某提出该款是周某的投资款,属于新的主张,该主张应由李某举证,李某举证不能,其主张不予支持。为此,法院应判决李某偿还周某欠款4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的主张没有其他证据,虽然李某认可周某提出的借条,但否认了借条的内容,对周某主张的借款事实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为此,周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鉴于李某认诺周某部分诉讼请求,法院可径直依照李某的认诺判决李某偿还周某2000元。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周某的主张,只有其本人的陈述,而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其主张只有对方认可的情况下才可予以支持,且对方的认可是指全部认可。如果对方当事人部分认可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该一方当事人无须就认可的事实举证,但是,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被认可的事实仍然未得到证明。对全部待证事实存在与否,裁判者仍然不能获得高度盖然性的心证。只有当事人全部认可,法院可以对整个案件获得盖然性程度较大的心证时,才能支持其主张。
  本案李某认可借条形式,但否认借条所裁内容的其实性,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被认可的借条形式仍然未得到证明,只是法院在尊重当事人私法自治的原则下的一种推定,且现李某对借条所载内容提出异议,对该证据不应认定为李某的认可。所谓认可,是指认可方的陈述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或证据完全一致,此时才产生对方当事人免予举证的义务。本案借条尚存在疑义,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法官更不能对周某主张的借款事实的存在与否获得高度盖然性的心证,为此,周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考虑到李某虽然否认了借款的事实,并提出周某与李某是合伙关系,但认诺周某2000元的付款请求。认诺不同于自认,认诺是指越过对事实的承认而直接承认了对方当事人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认诺,法院可以直接判决一方当事人胜诉或部分胜诉。
  


转自: 声 明: 本论文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来信指正。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困境及出路

  • 下一篇文章:论物权法定原则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李某认可借条形式否认借款事实应如何举证”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李某认可借条形式否认借款事实应如何举证”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论澳门的缔约前过失
  •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 ››法官忠告保证人:请提高自我保护意...
  • ››论中国法人制度新理论及其对市场经...
  • ››所有人抵押合法 共有人异议无效
  • ››浅议船舶抵押制度对抵押人权利的限...
  • ››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适度扩大...
  • ››德国大学以请求权为基准的解案分析...
  • ››特许连锁系统的崩溃--当前特许经...
  •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
  • ››李某认可借条形式否认借款事实应如...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