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独立出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为共同财产”原则的例外。综上,笔者认为,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超过二年的,其各自所得财产应为个人财产;未满二年的,其各自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 (六)关于夫妻个人债务范围的问题 2001年婚姻法关于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避免了婚姻法修改以前在处理夫妻个人债务时出现的夫债妻还或妻债夫还的尴尬,但对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却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下列债务均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的债务。2001年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夫妻可以对财产的所有进行约定,这自然也包括对债务的负担可以进行约定,双方约定归一方承担的债务,为个人债务[9]。由于我国婚姻法还没有规定夫妻约定必须经过公示和登记才能生效,故审判实务中,如果夫妻约定由一方承担的债务,该约定未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其同意,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其效力不及于债权人。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没有抚养义务,指的是没有法定的抚养、赡养、扶养义务。没有法定义务,而未经对方同意,因此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构成此种个人债务,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未经对方同意,包括未征得对方同意或对方不同意;二是独自筹资;三是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如三者缺一即不能构成个人债务,而构成共同债务。 4.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因一方实施违法行为所欠的债务,如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侵权之债;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婚后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确系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等。
参考资料: 1.巫昌祯、丁露主编:《新婚姻法学习读本》,中国妇女出版社2001年5月北京第一版。 2.巫昌祯、丁露主编:《新婚姻法百问》,中国妇女出版社2001年5月北京第一版。 3.王战平主编:《中国婚姻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5月出版。 4.巫昌祯:《我与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第一版。 5.高洪宾:《婚姻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浙江审判》2001年6月第6期。 6.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第一版。 7.赵国勇:《贯彻执行新婚姻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6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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