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为其投入获得了对价从而不享有权利。但如果有人提供了人力劳动或提供 了设备、方法、技术而未收取报酬,则这些人因其对数据库的投入也应为权利人。 对于具有独创性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库来说,其主体问题较为复杂,对于数据库结构的设计人来说,由于其设计行为构成了智力投入、其理应成为权利人,而实际投资人也应成为权利人,因此,对于这类数据库,权利主体应为设计人与投资人。 2、保护的内容 对于不具备独创性的数据库来说,其权利的内容应包括使用权,标明权利人身份的权利,获取报酬的权利。其中使用权包括复制、改编、调取、利用、出售、出租、转让等权能。同时,权利人应有权在数据库上标明权利人身份,并可就数据库的使用获取报酬。 对具备独创性但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数据库来说,除具备上述权利外,权利人对其智力创造部分,应享有类似著作权的权利。 (三)权利限制与合理利用 对数据库进行保护,赋与数据库权利人一定的权利,必然使相对人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数据库权利人滥用权利,也会造成阻碍社会发展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对数据库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这一限制表现有对数据库的合理利用上。 合理利用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适当引用,指为说明问题,介绍而适当引用数据库中有关数据。 2、非盈利性验证:为非盈利性目的,单纯为验证某一结果而对公开数据库进行利用。 3、教学需要:为教学、演示需要、调取或少量复制数据库。 4保存版本需要:为防止版本灭失进行少量的复制备份。 5、公共安全需要:指国家有关部门为公共安全对数据库进行利用。 6、其他,数据库法律保护才刚刚浮出水面,必有大量问题尚未报露,有待于我们研究。 (四)仍待解决的问题 综观世界各国目前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可以说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尚处在婴儿区,仍有无数据库的空间及问题留待我们解决。 1、分别开发数据库的侵权认定问题 由于数据库是一定量信息的集合,对于不具备独创性的数据库来说,其编排无智力创造,从而存在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分别开发出同样的数据库的可能。在法律提供给数据库保护的同时,对于分别开发的数据库,如绝大部分相同的两个库是否构成侵权如何认定? 2、二次开发问题 对于一个不具独创性的数据库重新组合或对于一个具备独创性的数据库扩充,删载而产生一个新的数据库可称作对数据库的二次开发。 不难看出,二次开发虽也有一定的投入,但由于其投入地一次开发基础之上,二次开发成本小,对于一次开发已支付的成本完全免除,因此,二次开发理应向一次开发的占会报酬。但报酬大小如何确定?数据库权利如何划分?是否应经一次开发人同意等问题仍需进一步解决。 综上所述,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是法律界正地开发的一个新领域,但目前,我国法律界仍未引起足够重视。但随着科技的日益发展以及信息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的日益增强,这一领域必将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法律阵地。在我国即将入世之际,望我国各界对此总是给予足够重视,从而不致落后于国际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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