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民法

上一页  [1] [2] 


Tags:


   电子合同效力问题之探讨      ★★★ 【字体: 】  
电子合同效力问题之探讨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7:16:29   点击数:[]    

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如与其他证据相一致,共同指向
  同一事实,就可认定其效力,作为定案根据,反之则不能。
  由于我国上目前尚无规定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
  录或转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发生争议,将无第三方可出具有中立性的
  证据。对此,部分地方法规已有了相应规定,如《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
  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就规定,电子数据服务中心应有收到报文和被
  提取报文的回应和记录。电子报文的存贮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进行电
  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以该中心提供的信息为准。
  
  四、认定效力需注意的问题:
  1、在实践中,双方均予认可的电子证据,其打印件应当作为证
  据认定。因为当事人的承认性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而这种承
  认性陈述又可被电子证据的内容所印证,所以,应当认定。
    2、如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
  对方认可,否则无论对方是否有能力提出反证,该打印稿均不可作为定
  案根据,因为根本无法判断是否就是原件。这时不能以对方举不出反证
  而确认该证据有效。
  3、对有争议的电子证据,应先核对其电子签名,如相符,应认
  定系拥有该电子签名的人所收发,因为电子签名就是代表各人身份的电
  子标记,如私人印章一般,自己应当有保管义务,即使为他人盗用,也
  应对善意相对人承担责任;但如未用电子签名,在目前网络立法尚不完
  备的情况下,则较难处理,但笔者认为,对于轻信未采用电子签名的合
  同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审查不严责任。
  4、由于电子系统的专业技术性太强,如使用公用资源的非注册
  用户或电脑“黑客”的侵袭就应另当别论。因此,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将
  十分重要。目前,只能向网络服务提供商作调查和证据保全,查明对电
  子证据有无删改,再确定收发件网址与时间等。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引
  入专家评定制度,即由专门机构和专家对技术上的问题进行认证鉴定,
  以保证最大限度的公正合理性。
  
  (212001江苏省镇江市烈士路1号京口法院杨毅)
  


转自: 声 明: 本论文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来信指正。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侵犯著作权罪

  • 下一篇文章:该案兑汇票背书转让是否有效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电子合同效力问题之探讨”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电子合同效力问题之探讨”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论澳门的缔约前过失
  •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 ››法官忠告保证人:请提高自我保护意...
  • ››论中国法人制度新理论及其对市场经...
  • ››所有人抵押合法 共有人异议无效
  • ››浅议船舶抵押制度对抵押人权利的限...
  • ››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适度扩大...
  • ››德国大学以请求权为基准的解案分析...
  • ››特许连锁系统的崩溃--当前特许经...
  •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
  • ››电子合同效力问题之探讨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