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主要是为了严格限定当事人被免责的情况,从而维护合同效力,维持交易秩序。至于电力供应不足、交通堵塞等情况,则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该预见到的阻碍合同履行的情况,也是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所应承担的风险,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出现这些情况以后,当事人不能被免除责任。当然,如果这些情况确实经常严重地阻碍合同的履行,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就应当注意到这些情况,为了尽量减少风险,可以通过对免责条款的约定和对不可抗力情况的特别约定,使其在出现这些情况以后被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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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6)(34)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第415页;第426页;第428页;第427页。
(2)(32)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台北,1979年版,第367页,第569页。
(3)Larenz,Schuldrecht,Bd,J.S.88.
(4)(6)(9)(33)(37)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3册,第53页;第52页;第48页;第507页;第57页。
(5)洪逊欣:《中国民法总则》,第321页。
(7)Staudinger.Werner,306,Larenz,Schuldrecht L.1971.S.83t.
(8)(11)(12)(41)(42)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09页;第308页;第308页;第323页;第323页。
(10)《德国债法改革的现状及评析》,载《中德经济法研究年刊》(1993),第102页。
(13)(14)(31)沈达明:《英美合同法引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26页;第126页;第216页。
(15)陈安:《海涉经济合同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1页。
(16)Emmench Vaker,BG13 Schuldrecht Besonderer Teil,Zautl,1976.
(17)参见《德国民法典》第276条、第280条、第281条。
(18)《中德经济法研究年刊》,南京大学法学院出版,第103页。
(19)Konard Zweigert and Hein Kotz:An Intraduction to Comparayive Law,North-Hollad Publishing 1977,P163.如承租人在租房时,因为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而致房屋着火,都被免责(RG)W1905,7181。
(20)《德国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对给付不能是否由于应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造成,发生争执时,债务人负举证的责任。”
(21)Konard Iweigert and Hein Kotz P163.
(22)Konard Zweigert and Hein Kotz P163.
(23)徐炳:《买卖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年版,第290页。
(25)孙森焱:《论给付不能》,载《戴辉先生七秋华诞祝贺论文集》,台北,1978年版,第358页。
(27)王伯琦:《民法债篇总论》,第161页。
(28)德国民法中不存在不适当的履行的违约形态,与履行不能作为违约形态是有关系的。
(29)Westhelle,Fritz,Nichteofuevnng and Positive Vertrag Serletzung,1977,p47~49.
(30)Stoll,Heinnch,Abschied Von der lehre von der Positiven vertragsverletz-ang P271,AC P136,257tt.
(35)梅仲协:《民法要义》,第172页。
(36)胡长清:《中国民法债编总论》,第354页。
(38)Carosfeld,Zur Objeketiven und subjektiven Vnmoglichkeit,Festschvift far Rheinharat,1972,S151f.
(39)Medicus,Burgerliches Recht,8 Aufl,1978,Rdat,280f.
(40)Oertmana,AcP140.14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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