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论有何表象,代理人毕竟未获合法授权。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的是,表面授权不是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能强制代理权因此产生或责令本人进行事后授权。综观德、日、中国台湾地区有关表见代理的表述,均未把无代理权人视为有权代理人。因此,表见代理本质是无权代理,而无权代理人承担的是无过失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本人不予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此无代理权人的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以无代理权人有故意、过失为要件,属于一种无过失责任。因此无代理权人不能以无过错为由主张不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能以具有授权表象为由主张具有代理权。 2、表见代理制度是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立的,交易的双方是本人和相对人,如果交易双方都主张构成无权代理,那么法律就没有必要让无代理权人主张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因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产生的,如果连相对人都不主张该代理为有权代理或表见代理,那法院就没有判定其构成表见代理的必要。否则违背了交易双方的共同意志,强行干涉交易,对交易的正常进行不利。表见代理实质是通过维护相对人的利益来实现交易安全,只有相对人才有权主张构成表见代理。如果允许代理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那么可能会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不能实现表见代理维护交易安全的法律价值。 3、无代理权人不能通过主张表见代理来逃避自己的责任。由于无代理权人没有代理权,那么当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首先应该由无代理权人对相对人承担全部责任。至于无代理权人是否有过错,应该承担多少责任,那是无代理权人与本人之间的法律问题,与相对人无关。不能由无代理权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否则将使代理人逃避责任,对相对人不利。无代理权人如果确实对无权代理行为的产生是没有过错的,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救济:如果本人对无权代理的产生有过错,那么相对人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本人追偿,如果能够举证本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那么即可免除责任,甚至对利益损失可要求本人与相对人共同赔偿。 近年来,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均取得了很大成就。学者对它的研究正在不断深入,以使其更加完善,发挥出最佳法律效果。可以预见,表见代理制度将成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代理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该制度对于维护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①尹田《我国新合同法的表见代表制度评析》载于《现代法学》2000年第5期 ②(英)阿蒂亚《合同法概论》第270页法律出版社 约翰怀亚特等《美国商法中的代理》魏振赢译载于《中外法学》1984年 ③张俊浩《民法学原理》第276页,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298页1995年 ④江帆孙鹏《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⑤章戈《表见代理及其适用》载于《法学研究》1987年第6期 ⑥尹田《论表见代理》载于《政治与法律》1988年第6期 ⑦梁慧星《民法总论》234页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1996年 ⑧尹田《我国新合同法的表见代表制度评析》载于《现代法学》2000年第5期 ⑨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296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 彭万林《民法学》第125-126页 ⑩江帆孙鹏《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第14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7年 11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第300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 史浩命《论表见代理》载于《法律科学》1995年第1期 12江帆《代理法律制度研究》第155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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