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民法

上一页  [1] [2] [3] [4] 


Tags:


   论表见代理      ★★★ 【字体: 】  
论表见代理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7:13:52   点击数:[]    

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论有何表象,代理人毕竟未获合法授权。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的是,表面授权不是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能强制代理权因此产生或责令本人进行事后授权。综观德、日、中国台湾地区有关表见代理的表述,均未把无代理权人视为有权代理人。因此,表见代理本质是无权代理,而无权代理人承担的是无过失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本人不予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此无代理权人的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以无代理权人有故意、过失为要件,属于一种无过失责任。因此无代理权人不能以无过错为由主张不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能以具有授权表象为由主张具有代理权。
  2、表见代理制度是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立的,交易的双方是本人和相对人,如果交易双方都主张构成无权代理,那么法律就没有必要让无代理权人主张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因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产生的,如果连相对人都不主张该代理为有权代理或表见代理,那法院就没有判定其构成表见代理的必要。否则违背了交易双方的共同意志,强行干涉交易,对交易的正常进行不利。表见代理实质是通过维护相对人的利益来实现交易安全,只有相对人才有权主张构成表见代理。如果允许代理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那么可能会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不能实现表见代理维护交易安全的法律价值。
  3、无代理权人不能通过主张表见代理来逃避自己的责任。由于无代理权人没有代理权,那么当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首先应该由无代理权人对相对人承担全部责任。至于无代理权人是否有过错,应该承担多少责任,那是无代理权人与本人之间的法律问题,与相对人无关。不能由无代理权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否则将使代理人逃避责任,对相对人不利。无代理权人如果确实对无权代理行为的产生是没有过错的,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救济:如果本人对无权代理的产生有过错,那么相对人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本人追偿,如果能够举证本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那么即可免除责任,甚至对利益损失可要求本人与相对人共同赔偿。
  近年来,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均取得了很大成就。学者对它的研究正在不断深入,以使其更加完善,发挥出最佳法律效果。可以预见,表见代理制度将成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代理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该制度对于维护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①尹田《我国新合同法的表见代表制度评析》载于《现代法学》2000年第5期
  ②(英)阿蒂亚《合同法概论》第270页法律出版社
  约翰怀亚特等《美国商法中的代理》魏振赢译载于《中外法学》1984年
  ③张俊浩《民法学原理》第276页,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298页1995年
  ④江帆孙鹏《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⑤章戈《表见代理及其适用》载于《法学研究》1987年第6期
  ⑥尹田《论表见代理》载于《政治与法律》1988年第6期
  ⑦梁慧星《民法总论》234页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1996年
  ⑧尹田《我国新合同法的表见代表制度评析》载于《现代法学》2000年第5期
  ⑨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296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
  彭万林《民法学》第125-126页
  ⑩江帆孙鹏《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第14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7年
  11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第300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
  史浩命《论表见代理》载于《法律科学》1995年第1期
  12江帆《代理法律制度研究》第155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转自: 声 明: 本论文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来信指正。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刘海洋案件的定性

  • 下一篇文章:电子邮件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论表见代理”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论表见代理”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论澳门的缔约前过失
  •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 ››法官忠告保证人:请提高自我保护意...
  • ››论中国法人制度新理论及其对市场经...
  • ››所有人抵押合法 共有人异议无效
  • ››浅议船舶抵押制度对抵押人权利的限...
  • ››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适度扩大...
  • ››德国大学以请求权为基准的解案分析...
  • ››特许连锁系统的崩溃--当前特许经...
  •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
  • ››论表见代理
  •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