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审批即可。之所以主张不起诉应征求被害人意见的原因是,在我国民众的历史传统观念中,犯罪主要侵犯的不是社会秩序,而是被害人的利益。在众多有受害人的案件中,案件如何处理,总是倍受被害人关注。如果检察官不征求被害人意见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多数情况下这可能使被害人认为是对自己新的侵害,因而导致他们因对不起诉不满而申诉。[14] 完善措施之四:建立合理的不起诉制约机制。众所周知,一项制度如果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则容易导致某种权力的滥用;相反,如果制约机制过于复杂,又会导致权力不能充分合理运行,从而会降低该制度的社会作用。因而针对目前酌定不起诉制度实际运行中所出现的一方面有权力滥用的情况,另一方面又有权力不用的大量情况,改变目前的制约机制是很有必要的。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1)从被害方而言,在上文已探讨过检察官作出酌定不起诉应征求被害人意见,这时被害人即可对不起诉进行监督,因而不必再增设其他的被害人制约机制;(2)从国家的角度而言,应建立制约检察官滥用不起诉权力的机制,其具体作法是加强检察委员会对不起诉的监督制约力量,对于检察官提出申请,报检察长批准即可的酌定不起诉,检察委员会认为不合适而提出纠正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执行。这是酌定不起诉的内部监督机制;(3)从被告人的角度而言,应在立法中规定被不起诉人可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或其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对于酌定不起诉制度,除了以上的完善措施之外,要使酌定不起诉权被合理运用,提高检察官的法律素养,转变他们的司法观念也是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汪建成:论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调和[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2) [2](台)林山田:论刑事程序原则[J],《政大法律评论》,1999(3) [3]刘磊:论起诉便宜主义[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4) [4]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P10,P353 [5](台)林山田:刑事诉讼程序之基本原则[J],《程序法论》,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印,P350 [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1961,P230,P107 [7]转引自龙宗智:英国的刑事起诉政策简介[J],《人民检察》,1987(7) [8]刘玫:香港与内地刑事诉讼制度比较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P126-128 [9]陈光中等: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P168 [10]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P310 [11]张穹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M],法律出版社,1997,P276 [12]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P355-356 [13]武延平:不起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14]陈光中等: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P84 作者简介:(1979年-),男,河南开封人,中国政法大学2002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制度。 原载《法治前沿》(第一卷),黄河出版社2004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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