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证及红线图、建筑施工许可证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9、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及竣工平面图。买受人需提供的证件有:1、购房发票2、商品房买卖合同、3、身份证复印件、4、单位购买商品房还需提供主管部门批文及投资许可证(1991年4月16日起) 【常见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约定的限并非买受人最终拿到产权证的时间,而仅仅是“出卖人提交办理产权证所需材料的时限”。很多买受人对此有错误认识。 【对策】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买卖双方按该条款约定。 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的房产各部位保修期限的约定。具体的保修责任以《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为准。《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常见问题】商品房质量问题是商品房投诉和纠纷的热点。部分开发商售后服务意识淡薄。 【对策】目前,有些开发商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也为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非常重视商品房交付后的保修、维护工作,并且成立了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售后服务”部门。这些都是非常有益的尝试。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6. 【释义】关于标的房产的屋面、外墙面使用权以及所在楼宇、小区的命名权归属。在原《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GF-95-1701)中,没有这方面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品房除了满足买方居住使用的主要功能外,又被赋予了若干附加功能。最常见的如在屋面或外墙发布广告或商业招牌等。小区或楼宇的名称由于往往和开发商的名称密切相联,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承载和影响了企业的无形资产。这些都是促使本条产生的客观原因。 【常见问题】绝大多数购房者尤其是个人,不了解本条的确切含义。因此,开发商一般都毫不含糊的将本条的几项权利“约定”为归出卖人所有。且不容更改。这种做法并不合理。 【对策】首先,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开发商应将该条的确切含义以及可能设计的经济利益向客户解释清楚。 其次,该条款中“楼宇、小区的命名权”由于涉及开发商的整体规划,由开发商保留该权利比较合理。但是,标的房产的外墙面本身就是房屋的一部分,其所有权自然应当归于买方,开发商品情形规定为“归出卖人”有违公平原则。而“楼宇屋面”就是俗称的房顶,如果标的房产不在顶层,这条根本无需约定,如果在顶层,也应归买方所有(否则,买了房子但对房顶没有使用权岂不是笑话)。 当然,买受人在行使对外墙面和屋面的使用权时,也应当以不损害所在建筑的整体利益为限,并要遵守政府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释义】本条规定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标的房产的用途及买方使用标的房产时的权利限制。用途一般可分为住宅、办公、商住等,应当与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一致。买受人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危及标的房屋和所在建筑安全的作业。 另一方面是有关买受人对建筑物公用部分所享有的权和承担的义务的规定。权利主要体现为合理使用和排除他人妨碍,义务只要体现为分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费用。 【常见问题及对策】本条第二方面的规定隐约体现了民法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由于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没有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物权法》草稿中虽然已经弥补了这一缺陷,但在物权法出台之前,现实生活中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争议已经屡见不鲜。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部分内容做出规定,虽然在理论上不甚合理,但有助于解决现实问题。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在所选项下打Ö,如选择仲裁方式,请注明具体仲裁委员会):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释义】:争议解决途径。对于法院起诉,绝大多数买受人来讲比较熟悉。但是对于仲裁还有很多人不了解。仲裁之于诉讼,有以下几个特点:1、当事人有权选择处理争议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2、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3、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4、方便、快捷。4、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强制执行机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裁决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常见问题】当事人选择仲裁时,经常出现不规范的约定。 【对策】选择仲裁处理,必须明确、规范写明所选仲裁机构的名称。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双方各执份。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释义】第二条至第二十三条是关于合同附件和补充合同的约定。附加包括房屋平面图、公用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构成说明、装饰、设备标准三项。补充合同的内容,双方可根据标的房产的具体情况做出约定。 【常见问题】补充合同内容与范本约定不一致,附件制作不规范。 【对策】补充合同的内容与范本不一致的,如果补充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补充条款无效;如果补充合同有效,也应当将合同范本的二十一条删除,并注明以补充合同为准。 附件可以采取直接在范本的相应位置书写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粘贴相应内容的方式(平面图一般采取粘贴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注意在附件上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 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 【释义】:合同的生效及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理论上属于诺成性合同。向主管部门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只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措施。 【常见问题】经常有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后、房产证办妥甚至入住之前,将购买的房屋转让给他人。并要求开发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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