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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与全球化语境下的我国刑事法修改———兼评公法全球化理论      ★★★ 【字体: 】  
法律与全球化语境下的我国刑事法修改———兼评公法全球化理论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21:37   点击数:[]    

下至迟不得超过自逮捕或被拘留起的48小时。”

    通过介绍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情况,我们看到,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向全球化方向发展:我国的刑事立法越来越重视吸取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成果,如我国规定无罪推定原则;我国的刑事立法开始将国际法国内化,将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国际条约转变为国内法,如新刑法规定普遍管辖原则。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二

    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内的整个公法面临经济全球化、人权保障的国际化、政府管理的民主化、司法审查的普遍化的背景下出现的一种全球化趋势。

    (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

    经济全球化是一种新的国际关系体制,包括生产、金融和科技三个方面的全球化。从根本上说,经济全球化,是一场以发达国家为主导,跨国公司为主要动力的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这一次产业结构调整不但反映在一些产业的整体转移,更重要的是一个产业的一部分生产环节的转移。并且,这次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不仅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相互交叉投资、企业兼并,而且表现在发达国家把自己的劳动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经济全球化,一些国家都在为争取投资而积极地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这对各国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提高效率,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不仅要处理好国家内部的诸多事务,而且要协调好本国与他国之间的关系。创造良好的环境,不仅需要规范政府行为,更需要对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打击。总之,经济全球化源于其背后利益动机。很明显,随着经济全球化,就必然对法提出一种全球要求,公法自然出现这种全球化的趋势。

    (二)人权保障的国际化

    人权作为权利的最一般形式,本来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主要由多种门类、多种层次有机构成的相互联系、互为交叉的权利体系。从18世纪到20世纪前半叶,人权一直是各国的国内法所广泛采用的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的内容和范围有了新的发展,人权已超出国内法的范围成为国际法的重要原则。随着主权国家对人权问题不断予以重视,通过立法形式把人权固定化,并且通过承认、批准和加入国际人权组织或者通过接受国际人权保护方面的协议或者公约,并通过国内法予以内化,在国内得到实施。人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涉及到对特殊主体人权的调整和保护以及对当代集体人权的调整。人权的国际保护通过两种情况发生作用:一种是有明确的、国际社会公认的保障人权的国际法原则或规范;另一种是须有国家明示同意承担保障某些方面人权的义务。从本质上来说,人权问题属于一国内政的管辖范围,但同时必须承认其国际性的一面,并且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人权的国际性因素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一国公法对人权的保障,自然而然地要以国际人权保护方面的公约或者协议作为参照系,不断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国内的法律。世界上不同类型的国家通过不同或者相同的方式分别对人权予以规范和保障,就形成了世界人权保障的公法全球化趋势。其实,我国刑事法的修改,就是对国际人权保障的有力回应。

    (三)政府管理的民主化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潮冲击下,政府不仅要处理好国内的事务,同时也要协调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一国政府的管理能力与水平,直接影响该国人民对其信任的程度,同时影响到其他国家投资者对其投资的问题。20世纪以来,由于各国实行开放的市场经济,各种价值观念、文化传统、经济体制、政治参与以及社会生活方式,都处于剧烈地变革和发展之中,政府能力和领导形象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随着福利国家政策的实施,政府的职能不断扩大。但同时,由于公众的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要求政府管理民主化、法治化。政府职能的扩大,必然导致一些管理机构的大量出现,如何让这些臃肿的机构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这就必然要求政府按照科学的规律办事,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按照民主的方式办事。特别是在20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以来,伴随着市场化的经济改革,各国掀起了一股行政改革之风,并且这场改革一直持续到21世纪。政府的行政改革对于提高行政效率,遏制官僚主义和腐败意义重大。世界范围内兴起的这场行政改革,主要通过法律确定下来,并且为了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给予公众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各国纷纷制定《阳光下的政府法》之类的法律。所有这些通过立法固定下来,就出现了世界范围的公法全球化趋势。

    (四)司法审查的普遍化

    众所周知,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人民民主观念和民主意识不断高涨。人民一方面要求政府提供越来越多的社会福利,另一方面又要求对政府日益扩大的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对政府行政权力进行控制,除了通过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控制外,更主要是通过法院的司法审查活动进行控制。司法审查是对公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同时也是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非常有力的方式。由于福利国家政策的实施,政府一改过去仅仅充当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的“守夜人”角色,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的管理,尽可能地给公众提供更多的福利。从而导致行政权在纵向和横向上不断地扩张和膨胀,行政权向社会各个层面渗透,行政权日益突破传统的立法权、司法权的范围,行政立法、行政司法应运而生。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防止行政权被滥用。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不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但存在国家权力的分工与配合。我国在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不管其最终的目的为何,都纷纷颁布法律确认司法审查制度。

    三

    公法的全球化趋势,有其合理的基础。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都呈现出程度不等的全球化趋势。一般意义上,法律全球化趋势主要体现在私法领域,而在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最为明显的公法领域,很难有全球化的趋势。虽然随着国际交往的不断增多,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贸关系的发展,就必然要求彼此遵循一些双边协议、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惯例,这些主要体现在私法领域。但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国际社会并不意味着国家之间除了经贸往来,就把自己封闭起来,孤立起来,不与外界进行任何形式的物质、信息交流。国家之间进行的交往就必然发生相互的影响。不仅是私法领域存在相互的影响,即使是在公法领域同样也存在相互的借鉴、移植与吸收的问题。如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普遍管辖权原则,刑事诉讼法上的无罪推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度中所适用的听证制度等,无一不是人类进步、文明的优秀成果。不同法系之间以及同一法系之间,不同法律制度的对接,就必然出现一体化、全球化的趋势。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就断然否定不同类型法律之间的批判地借鉴、移植与吸收。

    目前,国家之间的交往不可避免,国家必须遵循一定的国际惯例。国家之间的交往必然带来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只有冲突,方可体现不同法律之间的差异性。但差异性并不排斥不同法律之间的对话。对话的结果,往往出现落后的、不文明的法律制度吸收先进的、文明的法律制度中合理的、科学的成份现象。另外,在差异性基础上通过归纳、综合就形成了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因素。普遍性和差异性相伴而生,一方面我们不能过分地强调差异性,忽略甚至排斥普遍性,否则这种差异性仅仅是一种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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