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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分类标准新探 ——以犯罪人格为视角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19:48   点击数:[]    

,则应采取剥夺犯罪人再犯罪能力的方法,比如长期监禁甚至执行死刑。

  (2)不纯正的犯罪人:这类犯罪人的反社会人格并不强烈,他们犯罪并不侵害其他人的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利,而往往基于个人的欲望或者个人信仰而违背了公认的社会秩序,因而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这类犯罪人包括了无被害人案件的犯罪人、政治犯、宗教犯、以及有伤道德情感的犯罪人。如在中世纪的欧洲自杀是被认为是犯罪,因为按神学的观点,生命是“神”赋予的,个人没有剥夺自己生命的权利。事实上,自杀并没有侵害他人,刑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完全是出于宗教偏见。又比如在认为吸毒是犯罪的国家,单纯的吸食毒品除了对本人造成伤害外,并不会对国家和其他人带来伤害。但是吸食毒品却极易诱发其他犯罪,故国家利用刑法对其加以禁止。在实行专制统治的国家,为民主而斗争的人可能会被认为是犯罪,原因是统治者认为这样会对他们的统治秩序带来危害,而这些争取民主的人往往很可能被人民视为英雄,他们所进行的斗争也许对社会是有利的。所以这类犯罪人的人格本质并不是去反社会,他们的行为只不过是不符和统治者的价值要求或者是道德标准,而被统治者贴上了犯罪的标签。故从维护统治秩序的角度出发,对这类犯罪人,单纯适用刑罚并不能产生良好的效果,而应该辅之于教育,注重对犯罪人在思想上进行引导。

  (3)偶然犯罪人:包括过失犯罪人、防卫过当者、避险过当者。这类犯罪人在人格上并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倾向,危害社会的结果也不在他们的意志范围内,从内心上来看,他们是反对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他们犯罪是因为偶然因素而没有尽到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故将他们称为“偶然犯罪人”。有学者认为此类人由于不具有反社会性,所以不能称其为犯罪人。[11](400)我们认为,既然刑法已经对过失犯罪进行了评价,并对过失犯罪规定了刑罚,那么实施了这类犯罪的人就应该是犯罪人。如果不承认这类人是犯罪人,实际上就是否认了刑法对过失犯罪进行处罚的依据。因为依罪刑法定的原则,无犯罪则无刑罚,一个种行为不被刑法评价为犯罪,刑罚就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同理,一个人不是犯罪人,那么就不应该对他进行处罚。所以,如果将过失犯罪人排除在犯罪人的范畴之外,将有违现实情况。当然对这类犯罪人,由于并不具有反社会人格,而是存在一般人格的缺陷,对他们应当减轻处罚,在刑罚施用方式上可采用缓刑、假释、罚金等方法减轻刑罚所带来的痛苦。

  (4)弱性人格犯罪人:这类犯罪人是基于生理原因而导致人格发育不完整或者不健全,包括了青少年犯罪人和病理性精神障碍犯罪人。青少年犯罪人由于社会阅历的限制,加上青少年的身心还处于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往往表现为较弱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人格上就有一种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一方面表现为因为心理冲动极易诱发犯罪,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如果进行正确引导又能够及时矫正其犯罪倾向。所以对于青少年犯罪人不宜采用集中关押的方法,以防止交叉感染。同时,对青少年犯罪人也不宜采用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而应当多采用劳动教育、保安处分的方法,并尽量减少青少年的过错行为对其人生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对于病理性精神障碍犯罪人,由于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程度不同,所以要给予不同的处遇。对那些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碍的人自然不必视其为犯罪人,而对那些存在一般精神障碍并具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犯罪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刑罚,但要与常人有所区别。更为重要的是,对待这类犯罪人要给予及时的医疗。

  总而言之,在对犯罪人实施刑罚时应该充分考虑其人格因素,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应当给予不同的处遇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发挥刑罚的功能,为使犯罪人早日走上复归社会的道路,从而为预防犯罪和消灭犯罪指明正确的方向。

  参考文献:

  [1] 马克昌。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 [M] .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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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切萨雷·龙勃罗梭。 犯罪人论[M] .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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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吴宗宪。 西方犯罪学史[M] . 北京: 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7 。

  [6] 宋林飞。 当代西方社会学[M] . 沈阳: 辽宁教育出版社 ,1997。

  [7] 陈向明。 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M] . 北京: 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2。

  [8] Jerry M·Burger. 人格心理学[M] . 北京: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0。

  [9] 陈明华、卢建平等。 比较犯罪学[M] .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1992。

  [10]菲利。 实证派犯罪学[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7。

  [11]张文、刘艳红。 犯罪人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J] . 中外法学 ,2000,(4):385-406。

  [12]陈仲庚、张雨新。 人格心理学[M] . 沈阳: 辽宁人民出版社 ,1986。

  [13]曲新久。 刑法的精神与范畴[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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