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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应纳入刑法调控范围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19:14   点击数:[]    

类行为是因为双方为着生理的、感情的需要而发生的,但如果是以此为名而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谋利,则也能转化为性贿赂,这种行为比较复杂,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性贿赂立法化的必然性

    “贿赂”的本质是一种利益交换,而人的各种需求决定了满足人们需要的利益范围十分广泛,其表现形式又极其多样,这就形成了实际生活中贿赂范围的广泛性和它内容的复杂性。因此通常所说的权钱交易并非仅指权力与金钱间的交换,而是泛指权力与利益的交换,当然包括性贿赂的权色交易了。

    (一)我国性贿赂现状

    近年权色交易大有蔓延之势,一些不法分子用女色甚至不惜花费巨资雇佣风尘女子,直接取媚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者迫使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据有关部门统计,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在1999年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受贿案中,100%包养了“二奶”。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最近查办的几起部级干部受贿大案中,几乎都涉及到情妇。某省领导在接受某女子“性贿赂”后答应委派她担任该省驻港办事处的领导。该女子之弟以其姐与这个领导肮脏勾当的录像带为要挟迫使该领导多次为其走私犯罪大开绿灯。贪官的色情腐败已疯狂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

    (二)性贿赂的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也在提高,某些公职人员的收入已达到相当水准,在官欲、财欲等得到一定满足之后,内心的空虚又使他们本能的情欲空前膨胀,对异性的追逐取代甚至超越了对金钱的追逐。这正中一些行贿者下怀,他们认为“肉弹”是比“金弹”更有效的武器,于是你情我原,你快乐我满足,这成为性贿赂不断滋生的思想土壤。再者,一些干部因权力大,监督机制不健全,长期不认真学习党纪国法,个人利益占了上风,多方位搞到钱后,也知道被查出会掉脑袋,于是拼命享受、找女人,然后再为这些“性贿赂物”疯狂再贪,再敛财,形成恶性循环,我们怎可坐视不管?这些领导干部在金钱、权力、美色面前,经不起考验,蜕化变质,跌入腐败的泥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理想信念丧失。

    (三)性贿赂立法化原因

    国家法律制定贪污犯罪的目的就在于打击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维护国家机关工作的廉洁性,而行贿者无论供奉的是财物还是肉体,势必都会侵蚀政府肌体,危害社会利益。此前的一些高官因贪污贿赂被绳之以法时多有“生活作风问题”、“糜烂奢华”的描述,不足以震慑那些有类似“嗜好”的贪官,部分接受性贿赂的腐化分子还逍遥法外,使权力质变,国有资源流失,严重危害社会。

    笔者认为,基于性贿赂问题的现状和趋势,将其纳入刑法调控范围是非常有必要的。法律的生命力首先在于它的现实性和适应性,而那些接受性服务后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并不触犯其他罪名,就找不到对其刑事制裁的依据,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只能使这种行为游离于法网之外,但从本质上看,这种单纯的性贿赂行为,同其他形式的贿赂行为一样,都侵犯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都损害了社会公众对于公共权力的信赖感,权色交易和权钱交易在本质上并无二致。一味只将性贿赂看作生活作风问题、一般道德问题,似乎太宽容了,即使作出点处分也只重视“受性服务者”而对行性贿赂者手软。更有一部分人仅仅关注贪官与情妇的具体交易情节的描写中,而不去想想这种现象“永存不朽”的背后原因??无法可依呀。所以扩展贿赂物外延,使性贿赂行为进入刑法调控范围,这是贿赂犯罪发展到一定阶段所提出的客观要求。

    当前,性贿赂行为所表现出了一定范围的普遍性和相当程度的危害性,决定了将这种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

    四、性贿赂的犯罪构成

    笔者认为,性贿赂已具备构成犯罪的所有充足要件。

    首先,我们得承认,无论在本质特征及其目的上,性贿赂均属于贿赂犯罪的一种形式可以起到财物贿赂方式难以达到的持续、重复等效果,对官员的腐蚀也可谓是 “全方位”的。但其同财物贿赂一样,都反映了贿赂罪的实质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行、受贿双方以发生性关系作为交换,为自己或第三者谋利;主观方面上属于直接故意;主体为自然人是一般主体。从客观认定讲,不仅要看受贿人获得了什么物质利益或需要,更要看受贿人受贿后,利用职务谋私利给国家造成了何种损失,不能仅从量刑、实际操作的角度去考虑财物计算的便利性,排除性贿赂的这部分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犯罪的现实性、可能性和危险性,忽视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而将其置于法律之外,逃避制裁,这等于是牺牲司法利益。所以贿赂犯罪无论财产性利益,还是非财产性利益,无论承诺,还是欲望,只要实质上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就构成贿赂犯罪。

    有的犯罪是一旦行为发生或虽想发生因客观因素而未能发生的即可立罪处罚,如盗窃罪、强奸罪等,很容易判断,而性贿赂就不同了,我们不以接受性贿赂,发生一次、两次还是三次性关系为标准,也不以抓住性交易现场为标准。因为性交易的场所一般都是事先有计划有预谋地进行安排,因此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再者,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私的性关系,是生活作风问题或个人隐私,属道德调整范围,不能归为此罪范围。所以,笔者认为性贿赂是结果犯,人们之所以支持打击性贿赂,也是因为其导致的不良后果。

    根据上述笔者的阐述,以色情为贿赂手段进行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的基本原则和犯罪的构成要件。

    五、性贿赂的量刑

    这是众多持否定说的专家学者所顾虑的问题,如何界定性贿赂严重阻碍了性贿赂立法化的脚步。而因其非财产性的特点,原本不需要以财产利益的衡量标准去对其进行量化和计算,也并不因此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界定。其实,性贿赂就是用色进行交易,主观上目的明确,客观上亦达到了目的,其内涵是最确定不过的。至于具体操作时,可以按照权色交易后社会损失的量即交易额去定罪量刑,而不是社会上某些人所担心的是否以性交易次数、频繁程度来衡量。有几个情妇则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具体以损失的公有资产量化。

    诚然,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目前对性贿赂的界定和惩治标准确属“真空地带”,换言之也就是 “法无禁止”那么自然也就无罪了,这显然让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比如曾任深圳市罗湖公安分局局长的安惠君在职期间,将手中的权力化为“官帽交易场”,利用职权接受男警员的性贿赂,投桃报李,但深圳市检察院的起诉中对此并未提及,安惠君也未因此而增加新罪名。仅仅是因为我国刑法仅规定受、行贿、介绍贿赂三种形式,且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这种爱莫能助的态度让人心寒,这就等于用10万贿赂换取权力者100万的“利润”可定其罪,用10个女人换取100万 “利润”却可以不予处理,世上哪有这等“便宜事”?!这不就是在暗暗鼓励那些奸商们去实施性贿赂吗?

    对于收受性贿赂的一方,本因其思想更不坚定,行为负面影响更大,应给与比一般受贿罪更严厉的惩罚的,但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我们暂可以比照我国《刑法》386条的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因个人受性贿赂造成公有资产损失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2)因个人受性贿赂造成公有资产损失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因个人受性贿赂造成公有资产损失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4)其他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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