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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经济学原理完善刑事悬赏制度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18:46   点击数:[]    

能设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但公安部可以就赏金的幅度作出规定,各地公安机关针对具体案件,根据赏金的来源、支付能力、案件的性质及社会影响合理且明确地规定赏金的数额。在赏金的发放上,应贯彻按线索价值付酬的原则,多人提供犯罪信息的,根据各条线索对于侦破案件的具体作用分配赏金。多级公安机关同时悬赏的,举报人只要提供的是有价值的线索,可以同时获得两个或多个悬赏通缉令上的赏金。

  其次,规定刑事悬赏的发布机关和相对人,明确交易主体的范围。刑事悬赏的发布机关应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发布。但悬赏通缉令与一般的通缉令应该有所区别,根据案情需要,刑事悬赏可以由各地公安机关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发布,也可以利用各种媒体例如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在其管辖范围外乃至全社会公布。凡符合法律规定、完成了刑事悬赏中要求行为的人均可成为刑事悬赏的相对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可以成为刑事悬赏的相对人。对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因为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立功及减刑制度,可以不纳入刑事悬赏相对人的范围。而负有特定职责的公安司法人员,即使完成了刑事悬赏中所要求的行为,也不能取得报酬。

  第三,重视相对人的权益保护,保障交易安全。如果交易安全不能保障,侦查机关与相对人就犯罪信息的交易就无法开展。接受信息的公安机关有保障相对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为给相对人积极提供线索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必须尽快完善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保护制度,并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侦查机关对于提供线索的相对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应进行保密。侦查机关还可为相对人提供一些必要的保护措施例如提供紧急求助电话和专人陪护。为保障相对人的人身安全,对一些重大的集团犯罪案件或者共犯尚未完全归案的共同犯罪案件,如果相对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侦查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采取更改姓名或者迁居等服务。此外,对于因公安机关保护不力造成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加强刑事悬赏的国际合作。犯罪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使得刑事悬赏的范围和需求越来越多。20世纪90年代以来,恐怖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的增多使得犯罪的国际化趋势也异常明显。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在刑事悬赏的制度安排上也应重视对其他国家经验的借鉴和国际警务合作,这对于遏制国际犯罪发展的猖獗态势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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