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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出版犯罪的两个问题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18:00   点击数:[]    

的乃在于明确界定法律条文之法律意义,而能据之以正确无误地适用法律。刑法之解释,不得违背宪法之规定与精神⑼。刑事司法解释属于司法活动范畴,“两高”制定的刑事司法解释不得越权侵入刑事立法领域,不得创制新的刑事法律规范,对刑事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否则就是破坏我国宪法确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相分立的体制⑽。违背刑法立法原意的司法解释是无效的解释⑾。如果把扩张解释的语义定位于是“对刑法规定中所使用的语词原本含义的超出,即立法原意的超出⑿。则不管其是否有利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该刑事司法解释相关部分都因属非法归于无效,从而不具有溯及力。当然,对于特定刑事司法解释的相关部分是否超出了被解释的特定的刑法条文规定的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从而判定该司法解释相关部分有无法律效力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其次,从《解释》是否超越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的角度考察。在修订《刑法》过程中,刑法学界在讨论投机倒把罪罪名的废止问题时“大多数意见认为,应当将投机倒把罪的罪名予以废止。在此前提下,对于原为此罪所包容,而现今仍有碍于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应分别独立规定为罪。比如,相应地增设非法经营罪、扰乱市场秩序罪、虚假广告罪等。”⒀这一意见最终为立法机关所采纳。司法实践中,对罪行法定的把握,不能盲目地将行为事实与刑法条文机械地对应,生硬照套刑法规范的文字术语,更为重要的是从本质上考量立法精神,准确理解刑法规范的完整内容和立法趣旨,从而正确适用刑法规范。罪之法定中的“罪”,是指类型化了的罪行,不是简单地指罪行实施的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对罪行法定中的罪之法定的理解,必须透过刑法条文词句术语的表面差异,抓住词句术语承载的刑法规范的实质内容和精神要义⒁。“经营”是指“筹划并管理”⒂,因此,非法经营行为活动是违背法律规定的筹划并管理,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⒃。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虽未明文列举“非法出版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但其第三项所列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可以涵括情节严重的非法出版行为⒄。可以认为“除刑法其他条文已经规定的以外,凡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都属于非法经营罪规定的范围”⒅。《解释》对于非法经营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和经营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均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是基本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立法精神的。

      参考文献:

    [1]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以下同

    [2]黄京平。扰乱市场秩序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17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参考(总第一期)[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86

    [4]陈泽宪。非法经营罪若干问题研究[A].单长宗,梁华仁,张军,阮齐林。《新刑法研究与适用》[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521

    [5] 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39

    [6]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卷)[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134

    [7]张军。试论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J].中国法学1992.(2)。74

    [8]苏惠渔。犯罪与刑罚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81

    [9]林山田。刑法通论[M].台北:三民书局。1986.31.34.37

    [10]崔志东,闻长智。论我国刑事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原则[A].高铭暄,赵秉志,胡云腾。刑法学研究精品集锦[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1]同上[8].80

    [12]李希慧。刑法解释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111

    [13] 高铭暄,赵秉志。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3030

    [14]姜伟,陈正云。罪行法定与法律解释[J].人民检察,2001.(1)。13

    [15]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599

    [16]马克昌。经济犯罪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594

    [17]侯风梅,张金龙。非法出版行为的罪与罚[A]杨敦先,苏惠渔,刘生荣,胡云腾。新刑法施行疑难问题研究与适用[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518

    [18]高铭暄。新型经济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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