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则是既遂。未遂犯的犯罪构成要件,实质上是对既遂构成要件的修正,或者说对贪污未遂的处罚是对贪污既遂的弥补,更为有效地深入打击贪污犯罪,为国家经济发展和保护公共财物不受侵害而保驾护航。 (二)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这一原则,对贪污罪未遂的处罚就考虑以下两点: 1、对“可以”从轻,不应理解为从轻或不从轻均可。立法者对未遂犯罪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倾向性态度是对未遂犯,一般都应当从轻处罚。因为,对于贪污犯罪未遂行为要优先考虑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2、对贪污未遂犯,也可以不从轻处罚。如果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比较恶劣,贪污数额巨大,社会影响特别严重以及造成国际上的恶劣的政治影响的,其社会危害性并不比既遂犯轻,对此类未遂犯可以不从轻处罚。当然,对上述情况的未遂犯,并不会都轻,而是要综合贪污者的主观动机,认罪态度以及犯罪行为距离犯罪既遂的远近程度等,全面衡量考虑,妥善处理。 五、加强和完善纪检、监察、审计事前监督机制,提高查处贪污腐败行为的力度和密度,从源头上遏制贪污行为。 纪检、监察、审计是反贪污腐败的前沿阵地,在惩治贪污犯罪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现今的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由于经济的升温,如何在升温的过程中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贪污犯罪,需要不断的探索和总结经验,把事前监督、检查作为预防措施的重点内容去贯彻落实,使国家工作人员在耳边时时响起警钟,避免贪污行为的发生。 (一)经常性地举行法制宣传和考核,把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结合起来。举行法制宣传和考核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职责,应经常性地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的法制专版以及图片、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教育,最大程度地普及法律知识,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言行,真正实现以法治国的伟大战略。 (二)职能部门要加强预防贪污犯罪方面的研究,使行为人不敢产生“贪欲”的念头。贪污犯罪未遂具有较明显的行为特征,有关职能部门要针对该罪的特点研究打击、预防的方法,使行为人不敢产生侵吞公共财物的念头。近代刑法之父贝卡利亚曾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法的严酷性,而是刑法的必定性。”可见,遏制贪污犯罪未遂现象,最重要的就是在依法惩治的必定性上下功夫,真正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对贪污犯罪未遂行为不姑息迁就,一查到底,使之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几年来,我国对立法工作越来越重视,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定期的法律讲座学习到立法机构连续地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出台颁布,充分说明我国已经迈进法制社会的行列,充分认识到依法治国与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经济建设之间的密切联系。新刑法颁布后,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针对贪污犯罪案件的增多,有必要对贪污罪未遂行为在立法上予以确定,使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能有法可依,使贪污罪未遂者受到刑事处罚,有效地遏制和震慑贪污罪未遂行为。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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